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调整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符合《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提升盈利能力;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对象包括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珠海港股份以现金认购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发行的价格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交易定价政策公平合理,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尤其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四、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珠海港股份签订的《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与珠海港股份有限公司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相关约定公平合理,符合公司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五、关于注销全资子公司江苏秀强慧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清算并注销子公司,有助于进一步整合资源配置,优化内部管理结构,降低管理成本。鉴于本次清算并注销子公司不会对公司整体业务发展产生实质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独立董事:张佰恒 张才文 陶晓慧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