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强股份”、“发行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经查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及决议(以下简称“本次调整”、“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现就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调整事宜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公司关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的审批程序
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法规、监管要求以及股东大会的授权,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本次发行方案进行了调整,具体履行的内部程序及股东大会授权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通过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的决议及独立董事意见
2022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议案》、《关于与控股股东签订<附条件生效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相关议案。
2022年4月20日,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认为调整后的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创业板上
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2022年4月20日,公司将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议、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以及《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等进行了公告。
(二)股东大会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有关事宜的授权
根据公司于2021年11月29日召开的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调整本次发行方案所涉及事项均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之内。
二、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主要内容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三次修订稿)>的议案》等,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调整前: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秀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数量的25.02%,即按照本次发行前珠海港股份持有秀强股份的股份比例进行同比例认购,最终认购股票数量及金额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调整后:
“(3)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公司控股股东珠海港股份拟以现金方式认购秀强股份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金额不低于8,340.87万元(含本数),认购金额不超过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上限的25.02%(含本数),即不超过23,118.48万元(含本数),最终认购股票数量根据实际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确定。”
三、对本次发行方案调整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本次调整发行方案为进一步明确控股股东珠海港的认购金额,公司对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中应该视为发行方案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
2、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均属于2021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给予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公司董事会的决议程序和表决内容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履行了所需的内部决策程序;
3、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后,公司本次发行仍符合《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四、结论意见
综上,保荐机构认为,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调整不构成本次发行方案的重大变化;本次发行方案调整已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属于股东大会对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授权范围,决策内容及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方案的调整不影响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苏秀强玻璃工艺股份有限公司调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毛林永 | 顾叙嘉 |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