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2021年12月31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及各项具体会计准则、后续发布和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准则解释第14号、准则解释第15号所涉事项公司将按照2021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年1月26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及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执行,其他未涉及部分会计政策维持不变。
(四)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4号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2)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五)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修订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相应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前后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前后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监事会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于2021年1月26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以及2021年12月31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的相应变更,变更后的公司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
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备查文件
(一)《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二)《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三)《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之独立董事意见》。
北京中科海讯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