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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精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2修订
公告日期:2022-04-22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2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和规范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江
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成
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
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两
名,而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
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任命。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在委员会内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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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
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
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
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
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
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有不再适合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的情形时,即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
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 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
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
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发表意见;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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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
沟通。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
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形
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
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
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
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
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
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
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
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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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
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
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的
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
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负责
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
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
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
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
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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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
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
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
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
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
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
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年度审计中的工作规程如下:
   (一)应与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
时间安排;
   (二)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
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
认;
   (三)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
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四)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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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
审核;
   (六)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
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审计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做好审计委
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部审计部门提供的报告进行
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
的关联交易、项目实施情况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证券交易所规
则;
   (四)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
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向董事会提交。内
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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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
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
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并根据需
要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其他
一名委员主持: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二十七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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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一票表决权。审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议,必须
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决
议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
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
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
未作具体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
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也可采用
非现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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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
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
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
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
存,保存期限为十年,如相关事项影响超过十年,则应继续保留,直
至该事项的影响消失。
   第三十七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的表决结果;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委员会召
集人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向公司董事会
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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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
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
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
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
员及其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
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
程度。
   前款所称“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
的父母。
   第四十二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
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
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
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委员可以参加表决。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
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决结
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
人数的情况 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
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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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
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
的委员未计 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新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
件、证券交易所规则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或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
新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江苏中捷精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4 月 20 日
                         第 11 页,共 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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