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2024年)
为进一步规范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如下:
一、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发展目标、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股东的要求意愿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效兼顾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并坚持以现金分红为主的基本原则,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
三、 未来三年(2022-2024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原则: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利润分配条件: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累计可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事项;
(三)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
式分配股利,并积极推行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四) 利润分配期间:公司原则上按年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和特别利润分配;
(五) 现金分红条件:
1. 满足前述第(二)款规定的利润分配条件;
2. 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 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需要。
满足上述条件后,公司每年应当至少以现金方式分配利润一次;
(六) 股票分红条件:公司根据盈利情况和现金流状况,为满足股本扩张的需要或合理调整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可以采取股票方式分配利润;
(七) 现金分红比例:如满足前述第(五)款现金分红条件,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八) 若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九) 若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十) 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风险控制制度,并根据股东的有关规定建立重大财务事项报告制度。
四、 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管理层应根据利润分配政策及公司实际情况,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及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的意见,以三年为一个周期,拟定股东回报规划方案。制定和调整股东回报规划方案需经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随意变更,如因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重大投资计划需要等原因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应由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调整议案,并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 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拟定,经独立董事对利润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公司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如公司当年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按照既定利润分配政策向股东大会提交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
六、 监事会的监督
1、公司监事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
2、监事会发现董事会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1)未严格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
(2)未严格履行现金分红相应决策程序;
(3)未能真实、准确、完整披露现金分红政策及其执行情况。
七、 公司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八、 其他事宜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科博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