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公正的立场,就公司2022年4月21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外汇掉期业务是为了有效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防范汇率大幅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的不利影响,有助于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公司内部已经建立了相应的风险控制机制,有利于加强交易风险管理;该议案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该事项。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邓 岩 ____________ 杨相宁 ______________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