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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晖智控: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制度修订对照表

2022年4月21日,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制定公司相关制度的议案》,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决定对《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分红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进行修订,相关条款修订前后对照如下:

一、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主办券商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发布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二、《董事会议事规则》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第三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 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副董事长1人,董事长、副董事
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长经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为自然人,无需持有公司股份。公司全体董事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可采用举手、投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但董事会审议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日常关联交易除外),应当以现场方式召开全体会议,董事不得委托他人出席或以通讯方式参加表决。

三、《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五)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
其他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十四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时亦同。本制度中“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中货币单位均指人民币。

四、《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称《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下称《上市公司对外担保8号指引》)以及《公司章程》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五条 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第五条下述担保事项须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三)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四)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五)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 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以上。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
新增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序号: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序号:第十七条至第二十四条
第十七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第十八条 公司经办部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调查了解被担保企业的资金使用情况、银行账户资金出入情况、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一旦发现被担保企业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五、《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下称《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下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号指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公司以发行证券作为支付方式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的,按照本制度第六章执行。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第四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九)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备案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第六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 (八)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进行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第八条 公司的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或者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删除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 (三)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第十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
现异常的情形。因,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
序号:第十二条序号:第十一条
新增第十二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独立董事、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单个或者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将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作其他用途,金额低于500万元且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5%的,可以豁免履行前款规定的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中披露。 使用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且高于1000万元的,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三条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第十三条 …… 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
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第十四条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适用,且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删除
序号: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八条序号: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
第十五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 …… (四)投资产品的投资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为确保安全所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等; ……第十四条 公司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以下内容: ……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 (四)投资产品的投资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应对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发表第十五条 公司最迟应在募集资金到账后6个月内,根据公司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关于超募资金使用计划合理性、合规性和必要性的
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的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公司主营业务,不能用于开展证券投资、委托理财、衍生品投资、创业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等。 公司在实际使用超募资金前,应履行相应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独立意见。计划单次使用超募资金金额达到5000万元且达到超募资金总额的10%以上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公司可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和归还银行借款,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且应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同时,公司应当承诺在超募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资以及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并披露。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其他情形。第十六条 公司存在以下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投向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议案后,方可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用途应投资于公司主营业务。
第二十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2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以下内容: …… (五)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对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
第二十五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对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注册会计师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董事会应当在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报告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与公司信息披露情况是否存在重大差异。经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同意,独立董事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第六章 发行股份涉及收购资产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删除
第七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
序号:第三十三条序号: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时亦同。

六、《分红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分红行为,建立科学、持续、

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 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稳定的分红机制,充分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3号)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第二条 公司应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努力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特别是现金分红政策。公司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和政策: ……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

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号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以及《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本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条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长为公司内部信息保密工作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及信息披露工作;其他部门、机构的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 ……

八、《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号指引》”)以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事务管理5号指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第五十六条 本章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或者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第五十七条 本章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创业板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号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为未公开重大信息。

九、《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修订后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业务指南等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 (二) 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内容和格式指引、业务指南等法规,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

浙江春晖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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