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办法
(2022年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规定,并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董监高委托他人代行上述行为,视为本人所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及配偶、近亲属(包括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包括但不限于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与法律责任,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提前2个交易日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
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在获悉该事项的2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及其离职后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或法律、法规、证监会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限制转让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分红、转增等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披露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含公告当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终公告日;本项所述定期报告公告日均以有关报告在上交所网站实际披露的日期为准;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知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任何期间,均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后应当如实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的身份信息。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证券管理部应当按照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息及持股变动情况进行确认、及时申报和管理。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证券管理部在接到报告后2个工作日内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并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上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若不及时申报或披露上述信息的,上交所将在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报和变更其个人信息后,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将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二十条 公司因非公开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手续时,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
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限售条件的股份,公司在办理股份申请变更登记时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当解除限售性的条件满足时,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证券管理部向上交所和证券登记公司申请解除限售。第二十二条 证券登记公司于每年第一个交易日以上年最后一交易日登记在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数额,对本年度可转让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公司将上报上交所,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