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议案进行了审阅,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本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综合考虑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合理回报公司全体股东等因素,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已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监管部门的要求,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执行实际情况。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议案。
三、关于公司经营层2021年年薪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经营层全面完成董事会下达的2021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其2021年年薪分配方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公司经营层年薪管理制度》等规定以及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经营层2021年年薪分配方案的议案。
四、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是依据项目建设的客观实际而作出的审慎决定。本次延期事项不涉及募投项目投资内容、投资用途、投资总额、实施主体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五、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我们认为:
1.公司本次主要依据国资委文件审核及批复精神,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异动处理的回购价格和时效、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的授予条件以及其他文字描述等内容,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2.公司不存在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
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修订、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关联董事已根据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回避表决。
4.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同时,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符合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的授予安排、解除限售安排等事项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6.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7.公司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有利于公司业绩持续增长和高质量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修订以及实施本次股权激励计划,并同意将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公司正常的业务和行业特点,定价机制根据市场公允原则进行确定,没
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预计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暨金融服务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额度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及子公司向关联方申请委托贷款额度的关联交易事项是为了满足公司日常经营的资金需求,本次委托贷款的交易定价遵循市场规律,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向控股股东申请委托贷款暨关联交易额度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具有合法有效的金融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其经营范围内为公司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金融服务关联交易事项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定价政策与定价依据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业务服务协议》的议案,并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风险评估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在查阅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及财务报表等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关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评估报告,全面、客观的评估了其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经营资质完备、内部控制制度合理完整,严格按照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经营,公司与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之间开展存款金融服务业务的风险可控。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关于公司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公司制定的《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风险处置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的要求,充分考虑了各项可能的风险,并制定了应急处置的程序和措施。本预案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风险,维护公司资金安全。公司董事会在审议该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对子公司增资以实施募投项目,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符合公司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
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向子公司增资实施募投项目的议案。
十二、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缓解公司短期资金的需求压力,增强公司风险抵抗能力,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不存在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十三、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能够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尽职尽责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为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延续性,我们同意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财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李晓慧、鲁 篱、ZHANG DONGHUI(张东辉)、刘利剑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