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存款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国网信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中国电力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财”)的存款资金风险,切实保障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成立存款风险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公司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资产部负责人、合规管理部负责人等。风险处置预案具体实施部门为财务资产部。
第三条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一旦中国电财发生风险,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财务资产部具体负责公司业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对于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四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存款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对董事会负责,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
化解风险的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财务资产部督促中国电财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中国电财经营情况,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公司各相关部门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五条 建立存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定期评估中国电财的业务与财务风险。在资金存放于中国电财前,取得并审阅中国电财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对中国电财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出具风险评估报告。由领导小组作为单独议案报董事会审议。发生存款业务期间,每半年取得并审阅中国电财财务报告,由领导小组根据信息资料分析出具存款风险评估报告,报董事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与中国电财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
第七条 当中国电财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形,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一)中国电财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31、32、33条规定的情形;
(二)中国电财任何一项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中国电财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
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中国电财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中国电财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中国电财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中国电财的出资额;
(六)公司在中国电财的存款余额占中国电财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七)中国电财的股东对中国电财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中国电财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中国电财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十)中国电财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中国电财被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进行整顿;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八条 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中国电财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应急处理方案应当根据存款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应急处理小组;
(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三)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四)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应急处理小组应与中国电财召开联席会议,要求中国电财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条 突发性存款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中国电财的监督,要求中国电财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中国电财存款风险进行评估,调整存款比例。
第十一条 领导小组联合中国电财对突发性存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本预案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