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2〕第 60 号
余强:
经查明,你作为湖南中科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电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余新、李爱武系中科电气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你和李小浪、深圳前海凯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为余新、李爱武的一致行动人。自中科电气2009年12月25日上市以来至2021年3月30日期间,余新、李爱武及其一致行动人的合计持股比例因主动减持、中科电气非公开发行股份及限制性股票授予被动稀释、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被动增加等原因由26.87%变动至17.63%,你在与一致行动人合计持股比例累计变动达到5%时未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未停止买卖中科电气股份,直至2022年4月1日才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第1.4条、第2.3.1条和第2.3.10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股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