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并对上年同期数进行追溯调整。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一、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根据2021年11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中的相关规定,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具体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原因
2021 年11 月2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企业会计准则相关实施问答,明确规定:“通常情况下,企业商品或服务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为了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活动不构成单项履约义务,相关运输成本应当作为合同履约成本,采用与商品或服务收入确认相同的基础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合同履约
成本应当在利润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日期
根据上述要求,公司决定自2021年1 月1 日起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从“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并追溯调整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将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销售费用”项目中列示。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财政部修订并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4号--收 入》(财会[2017]22 号)和财政部会计司于2021年11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实施问答,将发生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列示。
(四)本次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公司的影响
1、将为履行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在“营业成本”项目中进行列示,会对公司的销售费用和营业成本有影响,对于其他重要财务指标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公司将追溯调整2020 年财务报表相关科目,具体调整如下:
变更内容及原因 | 受影响的报表科目 | 影响金额(负数表示减少) | |
合并报表 | 母公司 | ||
在商品控制权转移给客户之前,且为履行客户销售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公司将其自销售费用重分类至营业成本 | 销售费用 | 2,706,374.96 | 2,706,374.96 |
营业成本 | -2,706,374.96 | -2,706,374.96 | |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 2,706,374.96 | 2,706,374.96 | |
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 -2,706,374.96 | -2,706,374.96 |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 专项意见
(一) 董事会关于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董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 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执行变更后的相关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因此,公司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三) 监事会关于政策变更的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的实际情况。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特此公告。
北京赛科希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