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金融业务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分、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航天科技财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航天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风险,保障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审计部、董事会办公室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
防范风险措施,协同合作,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工作组应与航天财务公司进行不定期的信息问询,并督促航天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对航天财务公司的经营情况、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监控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启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航天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航天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航天财务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风险处置程序:
(一)航天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
31、32、33条规定的情形;
(二)航天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的规定要求;
(三)航天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航天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公司在航天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占航天财务公司吸收的存款余额的比例超过30%;
(六)航天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10%;
(七)航天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航天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航天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被责令整顿;
(九)其他可能危及上市公司资金安全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工作小组应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风险处置程序,并督促航天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通过多渠道了解情况,动态分析风险,同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以及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航天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提请航天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扩散和
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
第五章 后续事项处置第十条 金融业务风险平息后,领导小组应加强对航天财务公司的监督,提请航天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对航天财务公司的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并适当调整在航天财务公司开展的金融业务的比例。
第十一条 若影响风险的因素无法消除,公司应采取措施,视实际情况中止或终止与航天财务公司的金融业务合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预案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预案的解释权、修订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四条 本预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