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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本人作为浙江华达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

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在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后,认为:报告期内,公司纳入内控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均建立了内部控制体系,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遵循了全面性、审慎性、有效性、及时性的原则,不存在重大缺陷,也不存在重要缺陷,实际执行过程中也未出现重大偏差,公司的内部控制在整体上是有效的。

2、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已综合考虑了公司盈利情况、发展阶段、未来成长需要和对股东的合理回报。预案及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一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号——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制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公司预计的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系属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对公司本期及未来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不利影响。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额相对同期公司营业总收入相对较小,公司未因上述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上述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

董事会在对该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4、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自担任公司审计机构以来,为公司提供的审计服务规范、专业,审计团队严谨、敬业,具备承担公司审计工作的能力。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的通知》(财会〔2021〕

号)、《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的变更。本次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相关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执行解释

号、解释15号的规定,可比期间财务报表不做调整,执行该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6、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我们审议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认为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实际使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并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津贴)确认及2022年度薪酬(津贴)标准的独立意见

我们确认了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际支付情况。并审议了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我们认为,公司薪酬标准的拟定,参照了同类行业、同等规模上市公司的现有水平,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实际支付情况,及2022年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津贴)标准,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8、关于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为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在保证公司主营业务正常经营和资金安全的情况下,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使用效率,提高公司资金的管理收益,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公司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2亿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包含预期理财利息收入)进行现金管理。并同意公司将该议案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9、关于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独立意见公司在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安全性的前提下,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能够获得一定的投资效益,且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发展,也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且该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在确保日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选择适当的时机,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的理财产品或存款类产品。

10、关于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围绕公司主营业务进行的,不是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远期外汇交易,而是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锁定汇率为手段,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以保护正常经营利润为目标,具有一定的必要性。董事会对上述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未来十二个月内,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总额度不超过1.5亿美元(或等值货币),可在此额度内滚动使用。

(以下无正文)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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