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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昌化工:金融资产管理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金融类资产管理及其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金融类资产,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主体,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收益最大化为原则,所获取的资产及工具。按投资目的和经济实质将拥有的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四类。金融资产来源包括:新股认购(IPO)、增发、配股;已投资企业股权因上市、挂牌而形成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参与创业、并购等基金而形成的权益份额后续形成的证券及其衍生产品;其他会计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等国家有权部门认定的资产。公司将金融资产投资纳入风险投资进行管理。风险投资,包括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房地产投资、以上述投资为标的的证券投资产品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认定的属于风险投资的投资行为。上述所列示风险投资行为适用本制度规定。

第三条 金融资产投资必须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资金安全、量力而行” 的原则,不能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发展;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或自筹资金,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并符合国家法规及政策规定。第四条 对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理财产品及行为等不适用本制度,按公司相关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对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行为,按一事一议原则,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及进行公告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分部、下属控股子公司的金融资产管理。

第二章 投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公司的风险投资决策机构,公司的重大风险投资行为应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是公司风险投资决策的执行者,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

和规则规定,董事会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决策权;根据授权,公司董事会分管成员拥有授权范围内的风险投资实施权、监督权。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分管成员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签署风险投资相关的协议、合同。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其他各部门的负责人为相关责任人。第八条 公司战略委员会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审议,对投资部报送的投资方案进行分析和研究,提供决策建议,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第九条 公司主管投资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审议需报送公司战略委员会的投资方案。第十条 公司投资部为风险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

(一)建立和完善公司风险投资的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组织风险投资项目的尽职调查、分析和初步评估, 向公司战略委员会提供分析论证材料和投资建议;

(三)风险投资项目的实施及后续管理与监控。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资金和财务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相关文件的拟定及合同的审核,并就风险投资项目的合法、合规及相关法律风险提出意见,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对项目出具专项法律意见。

第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风险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十五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风险投资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调研、洽谈、评估、实施风险投资项目时,由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或工作失职,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根据情况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涉嫌违法的,公司将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章 投资的决策及控制程序

第十七条 项目的提出及调研评估。公司风险投资项目归口于由投资部统一集中管理。投资部牵头负责组织尽职调查,搜集项目相关资料,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根据尽职调查

的结论经分管投资负责人审核后,向战略委员会工作组提交投资建议书。必要时,公司可聘请外部机构和专家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并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供投资决策参考。第十八条 项目的审定。战略委员会对投资部报送的投资建议书进行分析和研究,将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进行决策。

第十九条 风险投资决策权限:

(一)公司进行打新股申购,由于风险较小,无需履行董事会等审批程序。

(二)公司长期持有的涉及上下游关系的或产业关系的上市公司股票,授权五千万元的额度,用于主动管理;增、减持,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履行程序,涉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按规定执行。

(三)公司理财业务可能涉及低风险金融资产理财产品的,授权一亿元的额度;但该额度包含在年度经董事会审批额度范围内。涉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按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条款外,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涉及信息披露等事项的按规定执行。

(五)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金额在人民币五千万元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如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出具明确的同意意见。已经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执行并在投资额度内的风险投资项目除外。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以公司(含子公司,下同)名义设立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等投资。公司若已设立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公司若未设立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在设立相关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风险投资职责及岗位分离,确保在人员、信息、账户、资金、会计核算上严格分离,确保风险投资业务的申请人、审核人、审批人、 操作人、资金管理人相互独立。

第二十四条 投资部指派专人跟踪风险投资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二十五条 风险投资以公司自身名义、通过专用风险投资账户进行,并由专人负责风险投资账户的管理,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严禁出借风险投资账户、使用其他投资账户、账外投资。严禁以个人名义从风险投资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从风险投资账户中提取现金。

第二十六条 风险投资类别、资金的统计由财务部指定专人执行,并与资金管理人员及时对账,对账情况要有相应记录及财务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投资部应当组织人员(必要时外聘人员、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对投资品种、止盈止亏等进行研究、论证,提出研究报告。投资部只能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进行风险投资具体运作。投资部应定期对风险投资组合的价值变化进行跟踪分析,定期(至少每月)和不定期(需要时)编制风险投资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决策执行情况、投资资产质量、投资盈亏情况、风险监控情况和其他重大事项等。

投资部牵头负责项目后续日常管理,保管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投资权益证书等,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保证文件的安全和完整。

投资部对金融资产进行跟踪研究,把握市场状况,实时提出退出建议书,必要时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咨询、论证,并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确认;公司董事会分管成员审批后执行。对因金融资产退出可能造成产生重大亏损且不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投资,需按公司章程及制度规定,履行相应董事会、股东大会等审批程序。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审计部对授权投资进行审计监督,每个季度末应对各项风险投资进行全面审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对各项投资可能的风险与收益进行评价,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跟进金融资产投资状况,按《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计量、核算,并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对因金融资产减值,投资部应及时向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进行报告,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部对该减值事项进行论证,并按国家相关法规、及信息披露规则要求,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管理第三十条 公司金融资产等风险投资应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各职能部门、董事会秘书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履行职责。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金融资产等风险投资决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一)董事会决议及公告;

(二)独立董事就相关审批程序是否合规、内控程序是否建立健全、对公司的影响等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三)保荐机构应就该项风险投资的合规性、对公司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充分有效等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明确同意的意见(如有);

(四)以公司名义开立的证券等账户和资金账户(适用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

第三十二条 公司进行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如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按规定执行):

(一)投资概述,包括投资目的、投资额度、投资方式、投资期限、资金来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独立董事意见;

(六)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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