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1年度述职报告
作为航天长征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2021年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谨慎、诚信、勤勉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积极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基于独立判断对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对公司的经营及业务发展提出了积极建议,维护了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就2021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述职如下:
一、独立董事基本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三名,分别为付磊、谢鲁江、梅慎实。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进行了换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付磊、谢鲁江、梅慎实继续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付磊先生:1951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会计学专业教授,无境外居留权。历任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荣盛房地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山西广和山水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教授,江河创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九强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国投泰康信托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2.谢鲁江先生:1958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中共党员,无境外居留权。历任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1984年至今,在中共中央党校工作,现任中共中央党校经济学部教授。
3.梅慎实先生:1964年6月出生,中国国籍,博士,中共党员,具有律师执业资格,无境外居留权。历任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副总经理、企业融资部首席律师,湖北三峡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深圳市赛为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廊坊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苏州天孚光通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现任中国政法大学证券与期货法研究所所长、研究员,北京首旅酒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通源石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泓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北京平商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作为独立董事,我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不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未在公司和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任何其他职务,不存在与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有可能妨碍独立董事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情况
(一)出席会议情况
2021年,我们以谨慎态度勤勉履职,认真阅读公司报送的各次会议资料,通过电话、微信、邮件等多种途径,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积极参与各议案的讨论,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并根据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对部分审议事项发表了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积极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促进公司董事会做出科学决策。2021年,公司共计召开12次董事会,2次临时股东大会,1次年度股东大会,参会具体情况如下:
董事姓名 | 参加董事会情况 | 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 |||
本年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 亲自出席次数 |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 | 委托出席次数 | 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 |
付 磊 | 12 | 12 | 8 | 0 | 1 |
谢鲁江 | 12 | 12 | 8 | 0 | 2 |
梅慎实 | 12 | 12 | 8 | 0 | 3 |
(二)现场考察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利用参加会议的机会实地考察公司,就公司所面临的经济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公司发展规划、内控建设等情况与公司充分交换意见,深入了解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专业知识及独立作用,向公司提出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我们还积极关注报纸、网络等有关媒体关于公司的相关报道,及时向公司了解相关信息,切实维护公司和广大股东的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情况
(一)关联交易情况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对公司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2021年日常关联交易是根据公司日常经营情况预计的,属于公司正常经营行为,符合公司业务经营和发展的实际需要。交易定价参照市场价格确定,不会对关联方产生依赖,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及资金占用情况。
(三)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编制了《2020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我们进行了审阅,认为报告内容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事项
报告期内,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我们对《关于
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调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本次变更会计政策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的情形。
(五)高级管理人员提名及薪酬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提名董事候选人和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合法规范;提名的董事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履职能力,未发现所提名的董事和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有违反《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的情况,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的现象。
报告期内,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情况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0年度薪酬根据公司全年经营目标和主要财务指标的完成情况制定,该方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六)业绩预告及业绩快报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布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七)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继续聘任中天运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2021年度审计机构,我们认为公司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能够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独立实施审计工作,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工作需求,相关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八)现金分红及其他投资者回报情况
报告期内,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公司的经营发展与股东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的
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相关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九)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及股东的各项承诺均得以严格遵守,未出现违反承诺的情况。
(十)信息披露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及时进行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工作符合《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保证了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十一)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持续加强内部控制体系优化,公司内部控制体系整体运行稳定、良好。公司制定计划开展定期和专项的内控评价,有重点的评价与监督生产管理、研究与开发、资产管理、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内控建设情况,通过规章制度和流程的制修订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设计有效性,通过内部控制审计和内部审计促进和保障内部控制体系的运行有效性。本年度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运行有效,保障了公司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
(十二)董事会及其下属专门委员会运作情况
公司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四个专门委员会,并制定了相应的议事规则。报告期内,公司完成了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工作。作为独立董事,认真参加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对各自分属领域的事项分别进行了审议,充分发挥专业职能作用,履行了委员职责。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报告期内,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积极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充分发挥了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2022年,我们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忠实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义务,充分发挥我们的专业优势,为董事会的决策提供更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付磊、谢鲁江、梅慎实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