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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热电: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监事配偶短线交易及致歉的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收到公司监事孙红梅女士出具的《关于亲属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况及致歉说明》,获悉孙红梅女士配偶孙承君先生存在买卖公司股票构成短线交易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现将相关情况披露如下:

一、本次短线交易的基本情况

经核查,孙承君先生的具体交易明细如下:

姓名交易日期交易方向交易数量(股)交易均价(元)交易金额(元)
孙承君2021-10-13买入8,6004.1035,260.00
孙承君2021-12-24卖出8,6004.1936,034.00

上述交易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公司股票的行为构成短线交易。上述短线交易所获得盈利为774元(计算方法:(卖出价格-买入价格)*短线交易股份数量=(4.19-4.10)*8,600=774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孙承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票。

公司监事孙红梅女士发现孙承君先生上述误操作后,主动通知本公司,积极配合本公司进行处理。

经公司核查,该笔短线交易行为不存在因获悉内幕信息而交易公司股票的情况,亦不存在利用短线交易谋求利益的目的。

二、本次事项的处理情况及公司采取的措施

公司知悉此事后高度重视,及时核查相关情况,监事孙红梅女士及其配偶孙承君先生积极配合核查相关事项。公司对本次事项的处理措施如下:

(一)依据《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按照上述规定,孙承君先生本次交易所获收益应归还公司所有。本次短线交易获利金额为774元,孙承君先生已主动将所获收益774元全数上交公司。

(二)本次短线交易行为为孙承君先生对二级市场交易情况的独立判断而做出的自主投资行为,主要系未深刻学习了解相关法律法规所致。交易发生时,公司监事孙红梅女士并不知晓该交易情况,交易前后孙红梅女士亦未告知孙承君先生关于公司经营情况等相关信息。本次交易行为均为孙承君先生个人操作,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谋求利益的目的,不存在主观违规的情况。

孙承君先生已深刻认识到此次事项的严重性,对因短线交易而带来的不良影响致以诚挚的歉意,并将在今后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监事孙红梅女士对于未能及时尽到督促义务深表自责,向广大投资者致以诚挚的歉意,承诺以后将进一步学习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证此类情况不再发生。

(三)孙承君先生承诺:将自觉遵守《证券法》第四十四条关于禁止短线交易的规定,自最后一笔买入公司股票之日起的六个月内不卖出公司股票,自最后一笔卖出公司股票之日起六个月内不买入公司股票。

(四)公司董事会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宣导,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学习《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审慎操作。公司将持续督促相关人

员严格规范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

1、孙承君出具的《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孙红梅女士出具的《关于本人配偶短线交易的情况说明及致歉声明》;

2、公司回收短线交易收益的凭证。

特此公告。

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 年 4 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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