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585 证券简称:海螺水泥 公告编号:2022-15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股东大会召开日期:2022年5月31日
?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的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一、 召开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 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
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
(二) 股东大会召集人:董事会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四) 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和地点
召开的日期时间:2022年5月31日 14点30分召开地点: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五) 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
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2年5月31日
至2022年5月31日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
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六) 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执行。
(七) 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
不涉及
二、 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及投票股东类型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股东类型 |
A股股东 | ||
非累积投票议案 | ||
1 | 审议和表决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 | √ |
2 | 审议和表决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 √ |
3 | 审议和表决公司分别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之2021年度财务报告。 | √ |
4 | 审议和表决关于续聘财务和内控审计师并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
5 | 审议和表决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
6 | 审议和表决关于本公司为15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
7 | 审议和表决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
8 | 审议和以特别方式表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
9 | 审议和以特别方式表决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议案。 | √ |
累积投票议案 | ||
10.00 | 关于选举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应选董事(5)人 |
10.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王诚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0.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王建超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0.03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李群峰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0.04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周小川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0.05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吴铁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1.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应选独立董事(3)人 |
11.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张云燕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1.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何淑懿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1.03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屈文洲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
12.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应选监事(2)人 |
12.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吴小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
12.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陈永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
1、各议案已披露的时间和披露媒体
议案2详见附件一;议案6详见附件二;议案7详见附件三;议案10、11及议案4中2022年度审计费用内容详见本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董事会决议公告》(临2022-13);议案12已经公司第八届第七次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他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第十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22年3月26日的《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2、特别决议议案:议案8、议案9
3、 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5、议案6、议案9、议案10、议案11、议
案12
4、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议案:无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无
5、涉及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无
三、 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vote.sseinfo.com)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
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股东所投选举票数超过其拥有的选举票数的,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其对该项议案所投的选举票视为无效投票。
(四)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五) 股东对所有议案均表决完毕才能提交。
(六)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详见附件六。
四、 会议出席对象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股份类别 | 股票代码 | 股票简称 | 股权登记日 |
A股 | 600585 | 海螺水泥 | 2022/5/25 |
(二)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聘请的律师。
(四) 其他人员。
五、 会议登记方法
(一)法人股东持营业执照复印件、股东账户卡、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或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及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二)个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办理登记;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的,代理人须持授权委托书(见附件五)、委托人的股东账户卡和代理人身份证办理登记。
(三)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及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
六、 其他事项
(一)本次股东大会预计需时半天,出席会议代表的交通及食宿费用自理。
(二)拟出席会议的股东代表或其授权代理人,请于2022年5月26日(星期四)之前将填妥的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登记表(见附件四)及会议所需登记文件之复印件传真或邮寄至本公司的联系人。
(三)公司联系方式:
联系人: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室
廖丹、张亚楠
电话:0553-8396609/8398976
传真:0553-8398931
联系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文化路39号
邮编:241000
特此公告。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1日
附件一: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附件二:本公司为15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详情附件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附件四: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登记表附件五:授权委托书附件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报备文件提议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会决议
附件一: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一、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
于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以下简称“报告期”),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监事会共召开2次现场会议,2次以通讯方式召开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了表决,具体内容及决议事项如下:
1、2021年3月25日,本公司第八届第五次监事会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本公司2020年度按照中国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以及按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财务报告、2020年度报告及其摘要、业绩公告、2020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及2020年度监事会报告等议案。
2、2021年4月27日,本公司监事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21年8月27日,本公司第八届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在本公司会议室召开,审议通过了本公司截至2021年6月30日止六个月分别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未经审计之财务报告、2021年半年度报告及其摘要和半年度业绩公告。
4、2021年10月28日,本公司监事会以通讯方式审议通过了本公司2021年第三季度报告。
二、监事会对公司2021年度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依法运作情况
2021年度,全体监事均列席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2020年度股东大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事会负责对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召开程序、决议事项、决策程序、董事会对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公司董事和经理层执行公司职务的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能够按照中国《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交所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规范运作,严格执行股东大会的各项决议,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各项决策科学
合理,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未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2、公司年度财务报告
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事会未发现参与2021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3、收购资产
报告期内,公司收购资产的价格合理,未发现任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掌握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无损害股东权益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行为。
4、关联交易
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上交所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的合同由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按照一般商业条款,依据等价有偿的原则订立,关联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的确定,遵循了国家的有关规定,符合关联交易规则,履行了合法程序,体现了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对交易双方都是有益的。
5、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认为: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该体系的建立对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起到了较好的风险防范和控制作用,公司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附件二:本公司为15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详情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3月25日批准了关于本公司为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银行贷款及贸易融资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其中,本公司为下表所列示的15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之担保须经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序号 | 受担保公司名称 | 注册 地点 | 持股 比例 | 负债 比例 | 担保金额 (人民币万元) | 担保 期限 |
一、本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的附属公司 | ||||||
1 | 北苏拉威西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印尼 | 100% | 78% | 58,500 | 5年 |
2 | 西加里曼丹海螺水泥贸易有限公司 | 印尼 | 100% | 87% | 6,500 | 5年 |
3 | 分宜海螺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 | 90% | 81% | 117,000 | 10年 |
4 | 广东海螺鸿丰水泥有限公司 | 广东 | 51% | 83% | 153,000 | 10年 |
5 | 芜湖海螺绿色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安徽 | 67% | 100% | 93,800 | 5年 |
6 | 滁州海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安徽 | 70% | 80% | 2,450 | 5年 |
7 | 江西弋阳海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 | 70% | 72% | 5,600 | 5年 |
8 | 江西弋阳海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江西 | 70% | 84% | 2,100 | 5年 |
9 | 湖南省云峰水泥有限公司 | 湖南 | 65% | 74% | 52,000 | 5年 |
10 | 水城海螺盘江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贵州 | 40% | 86% | 20,000 | 5年 |
小计 | 510,950 | |||||
二、本公司全额担保的附属公司 | ||||||
11 | 印尼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印尼 | 75% | 113% | 65,000 | 5年 |
12 | 南加里曼丹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印尼 | 71.25% | 76% | 117,000 | 5年 |
13 | 琅勃拉邦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老挝 | 70% | 110% | 95,000 | 10年 |
小计 | 277,000 | |||||
三、本公司按持股比例担保的合营公司 | ||||||
14 | 国投印尼巴布亚水泥有限公司 | 印尼 | 49% | 105% | 114,660 | 5年 |
15 | 缅甸海螺水泥有限公司 | 缅甸 | 45% | 64% | 7,313 | 5年 |
小计 | 121,973 | |||||
合计 | 909,923 |
注:1、上表中所列示的负债比例及持股比例均为各公司2021年12月31日财务报表数据;
2、上表中所列示的持股比例为本公司直接持股及通过附属公司间接持股比例之和;
3、上述本公司提供全额担保的非全资公司,如在担保实施时,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则其他股东方按照调整后的持股比例提供反担保;本公司提供的担保须在被担保子公司或其他股东方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反担保手续后方可实施;
4、上述担保须在自获得本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12个月内实施方才有效。
附件三:《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修正案
序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 | 第三条 股东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2 | 第五条 本公司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可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包括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扩大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比例。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 此条删除。 |
3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 |
4 | 第八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七条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事会因董事会未应前述要求举行会议而自行召集并举行会议的, 其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应当由公司承担, 并从公司欠付失职董事的款项中扣除。 |
5 | 第九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 …… | 第八条 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或者类别股东会议,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 (二)如果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30日内没有发出召集会议的通告,提出该要求的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该要求后4个月内自行召集会议。召集的程序应当尽可能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 |
6 | 第十条 公司召开周年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在册股东。 | 第九条 公司召开周年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所有在册股东。公司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前发出书面通知, 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会议日期及地点告知在册股东。 |
7 | 新增此条款 | 第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大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
8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十)载明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十一)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9 | 第十四条 …… 对内资股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周年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第十四条 …… 对内资股股东, 股东大会通知可以用公告方式进行。前述所称公告,周年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在国务院证券主管机构指定的一家或多家报刊上刊登;一经公告,视为所有内资股股东已收到有关股东大会的通知。 |
10 | 新增此条款 |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
11 | 新增此条款 |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12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 |
13 | 第二十一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第二十三条 …… 委托人为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它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可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并在会上投票,并代表法人行使如法人为个人股东时可行使的同等权力。 若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为股东, |
则可授权其认为合适的人士在本公司任何会议(包括股东大会、类别股东大会及债权人会议)上出任其代理人或代表,惟若超过一名人士获授权,该授权须指明有关获授权各代理人或代表所代表的股份数目及类别。根据本条规定获授权的各人士,按有关授权中指明的本公司股份数量和类别,有权代表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行使其可行使的同等权利及权力(包括发言和投票的权利;在允许举手投票之情况下,个别举手表决的权利),如同该人士为结算公司(或其代名人)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登记持有人。 此款所指的“结算公司”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或经本公司准许的本公司股份上市或报价之证券交易所所在司法管辖区的法例所认可的结算公司。 | ||
14 |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 | 第三十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15 | 第三十三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第三十五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
16 | 第三十六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 |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 (三)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 |
17 | 第三十七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公司已发行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投票权征集应采取无偿的方式进行,并应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信息。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
18 | 第四十四条 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明确地就每项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如果任何股东(或其代理人)就其持有的表决权在表决一项议案时,投弃权票或不行使其表决权,所涉及的表决权在计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应就该项议案而言不计算在内。 | 第四十六条 每位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股东大会表决时,应明确地就每项议案投赞成或反对票。 倘公司股份上市的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规定任何股东,须就股东大会考虑批准的某提案或事项放弃行使表决权、或只能就某提案或事项投赞成票或反对票,任何违反此项规定或限制的股东或其代表所作的投票,均不得计算在表决结果内,该(等)股东亦不得计入考虑有关决议案的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内。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行使投票权不受前款所限。 |
19 | 第四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的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 第四十九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选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20 | 第四十九条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本 | 第五十一条 股东大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
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所涉及的本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21 | 新增该条款 | 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22 | 新增该条款 |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
23 | 新增该条款 | 第五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24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
25 | 第六十条 本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其中周年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发出书面通知,临时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 第六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类别股东会议,其中周年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二十个工作日或二十一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时间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临时类别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前至少足十个工作日或十五日(以适用法律法规或上市规则规定或适用的较长者为准)发出书面通知,将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以及开会日期和地点告知所有该类别股份的在册股东。 |
26 | 后续章节序号依次调整。 |
附件四: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登记表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登记表
截至2022年5月25日,本单位/个人持有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股份合计 股,将出席公司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二〇二一年度股东大会。
股东姓名: 持股数量:
股东账号: 身份证号码:
股东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签署(盖章): 签署日期:
附件五: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
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2年5月3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
序号 | 非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同意 | 反对 | 弃权 |
1 | 审议和表决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报告。 | |||
2 | 审议和表决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报告。 | |||
3 | 审议和表决公司分别按中国会计准则及按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编制的经审计之2021年度财务报告。 | |||
4 | 审议和表决关于续聘财务和内控审计师并决定其酬金的议案。 | |||
5 | 审议和表决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 |||
6 | 审议和表决关于本公司为15家附属公司及合营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 |||
7 | 审议和表决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 |||
8 | 审议和以特别方式表决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 |||
9 | 审议和以特别方式表决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配售境外上市外资股的议案。 |
序号 | 累积投票议案名称 | 投票数 |
10.00 | 关于选举董事(不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0.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王诚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0.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王建超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0.03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李群峰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0.04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周小川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10.05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吴铁军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1.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
11.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张云燕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1.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何淑懿女士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1.03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屈文洲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 | |
12.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
12.01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吴小明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
12.02 | 审议和表决关于选举陈永波先生担任本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的议案。 |
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
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
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附件六: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投票方式说明
一、股东大会董事候选人选举、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监事会候选人选举作为议案组分别进行编号。投资者应针对各议案组下每位候选人进行投票。
二、申报股数代表选举票数。对于每个议案组,股东每持有一股即拥有与该议案组下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投票总数。如某股东持有上市公司100股股票,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10名,董事候选人有12名,则该股东对于董事会选举议案组,拥有1000股的选举票数。
三、股东应以每个议案组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投票,既可以把选举票数集中投给某一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投给不同的候选人。投票结束后,对每一项议案分别累积计算得票数。
四、示例:
某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制对进行董事会、监事会改选,应选董事5名,董事候选人有6名;应选独立董事2名,独立董事候选人有3名;应选监事2名,监事候选人有3名。需投票表决的事项如下:
累积投票议案 | ||
4.00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投票数 |
4.01 | 例:陈×× | |
4.02 | 例:赵×× | |
4.03 | 例:蒋×× | |
…… | …… | |
4.06 | 例:宋×× | |
5.00 | 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 投票数 |
5.01 | 例:张×× | |
5.02 | 例:王×× | |
5.03 | 例:杨×× | |
6.00 | 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 投票数 |
6.01 | 例:李×× | |
6.02 | 例:陈×× | |
6.03 | 例:黄×× |
某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收盘时持有该公司100股股票,采用累积投票制,他(她)在议案4.00“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就有5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5.00“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有200票的表决权,在议案6.00“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有200票的
表决权。该投资者可以以500票为限,对议案4.00按自己的意愿表决。他(她)既可以把500票集中投给某一位候选人,也可以按照任意组合分散投给任意候选人。如表所示:
序号 | 议案名称 | 投票票数 | |||
方式一 | 方式二 | 方式三 | 方式… | ||
4.00 | 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 - | - | - | - |
4.01 | 例:陈×× | 500 | 100 | 100 | |
4.02 | 例:赵×× | 0 | 100 | 50 | |
4.03 | 例:蒋×× | 0 | 100 | 200 | |
…… | …… | … | … | … | |
4.06 | 例:宋×× | 0 | 100 | 5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