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祥鑫科技: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鑫科技”、“发行人”或“公司”)于2019年10月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并上市。公司聘请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至公司A股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二个完整会计年度届满之日,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公司于2020年6月17日召开的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公司决定聘请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金证券”或“保荐机构”)担任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工作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为自证券上市之日起的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即截至2021年12月31日。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因再次申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应该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国金证券继续履行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工作。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国金证券作为祥鑫科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持续督导机构对祥鑫科技持续督导期限已经届满,国金证券现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对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95号
主要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芳甸路1088号紫竹国际大厦22楼
法定代表人冉云
保荐代表人戴光辉、赵简明
联系电话021-68826021

三、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965
注册资本153,471,577.00元
注册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893号
主要办公地址东莞市长安镇建安路893号
法定代表人陈荣
实际控制人陈荣、谢祥娃
联系人陈振海
联系电话0769-89953999-8888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19年10月16日、2020年12月01日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19年10月25日、2020年12月24日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年报披露时间2022年04月22日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祥鑫科技首次发行股票并公开上市尽职推荐工作由原保荐机构完成,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尽职推荐工作由本保荐机构完成。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祥鑫科技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与中

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和发行人实际情况的变化,统筹修订发行有关文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上市规则的要求提交推荐股票上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祥鑫科技的保荐工作。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针对祥鑫科技的具体情况确定了持续督导的内容和重点,并在持续督导阶段承担了以下相关工作: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和已支付发行费用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2021年11月,原委派的保荐代表人卫明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能继续履行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工作,为保证公司持续督导工作的有序进行,国金证券委派赵简明先生接替卫明先生担任公司持续督导的保荐代表人,继续履行对公司的持续督导

职责。国金证券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除上述保荐代表人变更的事项,不存在因保荐事项而受到中国证监会、证监局和交易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发行人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亦未发生其他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六、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1、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及相关信息,并保证所提供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2、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持续督导培训等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及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监管机构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及持续督导相关工作。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地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

八、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国金证券对祥鑫科技持续督导期间内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审阅或事后及时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

保荐机构认为,在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历次信息披露文件的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事项。

九、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祥鑫科技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使用和管理募集资金,有效执行了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并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十、尚未完结的保荐事项

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就其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十一、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公司不存在其他应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的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祥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法定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冉云

保荐代表人(签字): 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戴光辉 赵简明

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2022 年 04 月 21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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