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先审议,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事前认可意见
就《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相关从业资格,且具有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在对公司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该所能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以及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的要求,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较好地履行了外部审计机构的责任与义务,满足公司2022年度审计工作的要求,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