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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江生物: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下列事项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利润分配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行业经营环境、公司经营状况、社会资金成本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充分考虑了发展现状及持续经营能力,制定了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该议案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充分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大股东套利等明显不合理情形及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本次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鉴于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过程中,恪守职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按照年度审计计划完成审计工作,如期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为保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续聘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聘期一年。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董事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所处地区、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有利于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发展现状及所处地区、行业的薪酬水平制定,并结合了公司实际情况,相关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有利于激发高级管理人员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推动公司稳健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同意该议案内容。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公司所披露的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信息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议案》。

(下接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之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独立董事(签字):

李学尧: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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