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河北·唐山二零二二年四月
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2年4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惠达卫浴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以及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将上述信息按照规定的时限、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公平地向股东、社会公众进行公布并按规定报送监管部门。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进行认定。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以下简称“董秘办”)负责组织具体的信息披露事宜。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的子公司)应参照本管理制度执行,确保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第五条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等作出规定。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原则及要求
第六条公司应当根据本制度和其他有关规定及时、客观、公正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七条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信息披露和非直通信息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提交信息披露文件,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对外披露。
第八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上海证券交易所申请免予信息披露:
(一)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可能引致泄露国家机密或损害
公司利益的信息;
(二)披露某信息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三)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它情况。第九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传媒(包括主要网站)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就上述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
第十条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时、公平的披露信息,以及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一条公司信息披露形式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相关公告文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核准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披露。
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的内容完全一致。
第十三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不得对外发布上市公司未披露信息,否则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十五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通过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接受媒体采访等形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本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第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得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第十八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做到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合规。
(一)公司信息披露及时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在法定时间内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2.按预先约定的时间编制和披露定期报告;
3.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时公告;
4.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临时报告信息披露时限及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二)信息披露真实、准确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文稿不得出现关键文字或数字(包括电子文件)错误;
2.公告文稿简洁、清晰、明了;
3.公告文稿不存在歧义、误导或虚假陈述;
4.电子文件与书面文稿一致。
(三)公司信息披露完整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提供文件齐备;
2.公告格式符合要求;
3.公告内容完整,不存在重大遗漏;
4.按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提供公告文件附件。
(四)公司信息披露合规性应做到以下方面:
1.公告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2.公告内容涉及的形式、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需要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内容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披露有关信息。公司除按照有关规则明确要求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在不涉及经营机密的基础上,应主动、及时的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以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一节定期报告第二十三条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二)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异议理由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
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第二十五条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定期报告后,及时向交易所报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年度报告全文及其摘要、中期报告全文及其摘要或者季度报告;
(二)审计报告(如适用);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书面确认意见;
(五)按交易所要求制作的载有定期报告和财务数据的电子文件;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独立董事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出具的关于非标审计报告专项说明发表意见,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出具专项说明。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定期报告。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至少提前5个交易日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说明变更的理由和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视情形决定是否予以调整。上海证券交易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公司未在前述规定期限内提出定期报告披露预约时间变更申请的,应当及时公告定期报告披露时间变更,说明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按时披露定期报告。
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半数以上的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视为未审议通过。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相关情况,说明无法形成董事会决议的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认真对待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其定期报告的事后审查意见,按期回复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并按要求对定期报告有关内容作出解释和说明。如需披露更正或者补充公告并修改定期报告的,公司应当在履行相应程序后及时公告。
第三十一条公司因已披露的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及时披露,涉及财务信息的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三十二条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1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5日内进行预告。第三十四条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公告前披露业绩快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第三十五条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如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或者最新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末净资产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发生方向性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更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盈利预测有重大差异的,董事会应当在盈利预测更正公告中说明更正盈利预测的依据及过程是否适当和审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关于实际情况与盈利预测存在差异的专项说明。
第三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全面了解和关注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信息,并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必要的沟通,审慎判断是否应当披露业绩预告。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业绩预告及更正公告、业绩快报及更正公告、盈利预测及更正公告披露的准确性负责,确保披露情况与公司实际情况不存在重大差异。
第二节临时公告
第三十八条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九条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四十条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一条公司应当披露临时报告的情形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四)股东大会决议;
(五)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六)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七)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八)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一)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二)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三)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发生变动;
(十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五)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十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九)公司发生的重大交易披露
1、本款所指交易主要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等。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披露有关发行和上市文件(包括:招股意向书、配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上市公告书等)。
(二十)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披露
1、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本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本条规定的交易事项;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的财务
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关联法人”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上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2)“关联自然人”指: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本公司和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亲密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本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本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3)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根据与本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1)、(2)规定的情形之一;
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2)规定的情形之一。
3、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应当及时披露。
4、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本公司对外提供担保除外),应当及时披露。
5、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上市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比照《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并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6、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7、公司不得为本条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公司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者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交易,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累计金额达到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及时披露。
(二十一)公司发生的财务资助披露
1、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财务资助事项:
(1)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2)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最近12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4)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条第(二十一)项前两款规定。
2.未达到上述标准的财务资助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
(二十二)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披露
1、本条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2、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2)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3)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由股东大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特别决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章程规定的审批权限及审议程序违规对外提供担保的,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处分,给公司及股东利益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十三)其他重大事项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所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的具体事项进行披露。主要包括:
1、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3、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4、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5、公司可转换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7、发布业绩预告、业绩修正公告、盈利预测修正公告,或可以发布业绩快报的;
8、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
9、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0、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11、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2、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13、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1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1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16、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7、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8、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9、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2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2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条(十九)款的规定。具体每一项所指具体重大事项参照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时;
(三)任何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重大事项时。
第四十三条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条所述有关时点发生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四十四条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已披露的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八条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加强主动信息披露意识,在及时、准确、完整的披露《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要求事项的基础上,对未达到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而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予以披露,以便投资者可以更加及时和全面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
第五十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信息披露涉及的相关职责
第五十二条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三条董事的职责
(一)董事应认真阅读公司各项经营政策、财务报告和公共传媒有关公司的重大报道,及时了解公司经营管理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不得以不直接从事经营管理或不知悉有关问题和情况为由推卸责任。
(二)公司及其董事对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有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董事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三)董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四条监事的职责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须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秘办办理具体的披露义务。
(二)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四)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五)监事会对涉及检查公司的财务,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董事会。
(六)监事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
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第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一)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关重要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状况、重大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用及资产盈亏情况等,同时必须保证这些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二)公司财务总监应当总体负责公司财务的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对公司财务数据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富有直接责任。
公司财务总监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会关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公司其他情况的询问,并提供有关资料,承担相应责任。
(四)在知晓可能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将对公司经营管理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或董秘办。
(五)在研究或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参加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六)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未公开披露信息,并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十六条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联络人,必须保证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可另外委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能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督促公司制定并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
当事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办理披露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四)负责准备和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报告和文件;
(五)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的临时报告能够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
(六)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七)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遵守公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规定。
(八)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七条董秘办职责
(一)董秘办为公司信息披露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有关信息的收集、初审和公告;负责定期报告的初审和临时报告的组织编制、初审。
(二)学习和研究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则;拟定信息披露相关制度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保持日常联系,以准确理解相关规则,并向公司各单位解释相关规则。
(三)关注公共传媒关于本公司的相关报道,以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并根据情况提出信息披露的建议;
(四)负责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为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设立专门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档案的保存期与公司存续期相同;
(五)在董事会秘书的授权下,组织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务安排;
(六)公司及董事会秘书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八条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职责
(一)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信息披露制度,并制定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
(二)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秘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并按董秘办的要求制作和提供相关资料。
(三)公司的各职能部门应有效地管理、收集分支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专业信息,在各单位即将发生本制度第四十一条所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各职能部门和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一时间报告公司董秘办,并根据董秘办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信息披露责任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2个工作日上报董事会秘书。
(四)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中、尤其是定期报告披露中担负着重要职责,应与公司董秘办共同负责定期报告的拟定,以及相关临时报告中财务经营数据的审定。
公司财务部门在信息披露工作中,涉及到募集资金使用、重大资本支出和对外投资情况的汇集总结,应配合公司董秘办做好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的拟定。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报告、申报和接受监督:
(一)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事前报告、事后申报程序,并遵守有关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买卖本公司股份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申报程序;
公司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进行监督,在发现存在违规买卖的时候应立刻通知公司和根据相关规定及时通知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并根据上交所等有关监管部门的意见与违规买卖人员谈话并对该事件予以处理,并提醒公司董事会主张公司因此所享有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六十二条公开信息披露的信息文稿由董秘办撰稿和初审后,交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对于某事项是否涉及信息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六十三条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监事会决议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会决议公告等临时报告。
第六十四条定期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审阅;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四)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签发审核意见;监事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送审与披露事宜,董事会应当授权董事会秘书可以依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意见,对已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核通过的定期报告进行合理的修订;
(六)公司董秘办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定期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第六十五条临时报告在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他信息知晓人在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立即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三)公司董秘办依重大事件的实际情况,负责临时报告的草拟;
(四)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草稿的内容进行合规性审查;
(五)董事会秘书将临时报告草稿交公司董事长审定并签发;
(六)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由董事会加盖董事会公章。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监事会召集人审核签字;
(七)所有临时报告均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在规定的时间内、以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方式报送,同时在第一时间在指定信息披露的公共传播媒介上披露;
(八)公司董秘办依照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报备临时报告及其相关文件;
(九)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由董事会秘书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意见,进行相关临时报告编制及披露。
第六十六条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七条公司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重大报告、请示等文件和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在董事会秘书审阅后提交。
第六十八条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一)董事长;
(二)经董事长或董事会书面授权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六章涉及信息披露的相关管理
第六十九条董事会秘书应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保持联络,联系电话、传真号码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司发生异常情况时,董事会秘书应主动与上海证券交易所沟通。
第七十条董事会秘书行使信息披露有关职责时,可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提供有关的咨询服务。
第七十一条董事会秘书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时,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董事会成员及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出席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约见安排。
第七十三条董事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函及其他问询事项。
第七十四条公司应保证投资者联系电话的畅通,并配备专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及相关人员应接受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督。
第七十六条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培训工作由董事会秘书和董秘办负责组织。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培训,并将年度培训情况报证券监管机构备案。
第七章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七十七条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指定网站为:http://www.sse.com.cn。
第七十八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报刊;公司变更指定报纸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九条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登载的临时报告除载于指定报纸外,还应载于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
第八十条公司披露的信息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或《证券日报》上刊登,同时将其备置于公司住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需要上网披露的信息,还应在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有关网站上披露,同时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但刊载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八十一条公司在报刊、互联网等其他公共媒体上进行形象宣传、新闻发布等事宜应事先应经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审查,凡与信息披露有关的内容,均不得早于公司信息披露。
第八十二条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在内部局域网、网站、内刊、宣传性资料
等进行严格管理,并经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查,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遇有不适合刊登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八章相关责任第八十三条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八十四条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对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对信息披露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提出相应的考核建议报公司相关部门执行。
第八十五条公司有关人员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擅自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不准确,并由此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八十六条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并有权视情形和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公司对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及信息披露相关规定进行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章保密措施
第八十八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的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对其知情的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擅自以
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有关信息。公司通过经营分析会、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八十九条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其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重大信息应当指定专人报送和保管。
第九十条当董事会秘书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九十一条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信息知情人因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查明原因,依照情节缓重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公司聘请的专业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或泄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带来市场较大影响的,公司应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九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指引》、《股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规定内容执行。
第九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动情况,修订本制度。
第九十四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并由董事会负责相应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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