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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亿精密:发行保荐书(注册稿)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发行保荐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二零二二年四月

3-1-1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声明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及本项目保荐代表人申丽娜、赵胜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有关业务规则,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按照依法制订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出具本发行保荐书,并保证本发行保荐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如无特别说明,在本发行保荐书中的简称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3-1-2

第一节 本次证券发行基本情况

一、保荐代表人介绍

申丽娜女士,注册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金融硕士。曾供职于山西证券投资银行部、中关村证券固定收益部。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有:法狮龙(605318)主板IPO项目、恒润股份(603985)主板IPO项目、通合科技(300491)创业板IPO项目、福星晓程(300139)创业板IPO项目、启明星辰(002439)IPO项目、宏达经编(002144)IPO定价发行与上市、露天煤业(002128)IPO定价发行与上市、科陆电子(002121)IPO定价发行与上市;包钢股份(600010)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宏达高科(002144)非公开发行股票项目;豫能控股(001896)“920”股权收购项目财务顾问。具有16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验。赵胜彬先生,注册保荐代表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中央财经大学金融硕士。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有:恒润股份(603985)主板IPO项目、法狮龙(605318)主板IPO项目、荣科科技(300290)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

二、项目协办人及其他项目组成员

1、项目协办人

项目协办人为吴凯。

2、项目协办人保荐业务执业情况

吴凯先生,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投资银行部经理,硕士研究生,曾供职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曾负责或主要参与的项目有:三祥新材(603663)主板IPO项目;宝信软件(600845)2014年、2015年两次非公开发行项目;华宝股份(300741)创业板IPO项目,上峰水泥(000672)重组上市项目、山鹰纸业(600567)重组上市项目等。具有10年以上投资银行工作经验。

3-1-3

3、其他项目组成员

其他项目组成员:赵建闯、许靖、海怡博。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公司全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Zhejiang Ronnie Precision Machine Co., Ltd.
证券代码873223
证券简称荣亿精密
法定代表人唐旭文
注册资本113,700,000元
成立日期2002年3月7日
住所和邮政编码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6号,314317
电话0573-86880650
传真0573-86880657
互联网网址www.ronnie.com.cn
电子信箱873223@ronnie.com.cn
负责信息披露和投资者关系的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或者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陈明
投资者联系电话0573-86880650

四、保荐机构与发行人关联关系的说明

(一)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山西证券因拟为发行人开展做市业务而持有发行人3,000,000股,持股比例2.64%。除上述事项外,中德证券及其他重要关联方无持有发行人或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无持有中德证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三)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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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与发行人控股股东、重要关联方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的情况;

(五)截至本发行保荐书出具之日,中德证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内部审核程序和内核意见

(一)保荐机构的内部审核程序

本保荐机构的项目审核流程主要由以下几个关键节点组成: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立项委员会审核、客户接纳、质量控制、内核程序。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由独立于投资银行业务部的交易录入团队负责,立项委员会由各业务部门和内部控制部门的专业人员构成,客户接纳审核由合规法律部门负责,质量控制主要由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内核委员会由资深业务人员、内部控制部门人员(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门和风险管理部门等部门人员)以及根据项目情况聘请的外部委员组成。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负责立项委员会的组织工作,合规法律部门负责内核委员会的组织工作。所有投资银行保荐项目必须在履行完毕上述所有审核流程,并经合规法律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向北交所报送材料。

第一阶段:项目的立项审查阶段

本保荐机构立项委员会以及相关内控部门对所有投资银行项目进行交易录入与冲突消除、客户接纳、立项审查等程序,通过事前评估保证项目的整体质量,从而达到控制项目风险的目的。

第二阶段:项目的管理和质量控制阶段

投资银行项目执行过程中,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适时参与项目的进展过程,以便对项目进行事中的管理和质量控制,进一步保证和提高项目质量。

第三阶段:项目的内核程序阶段

本保荐机构项目内核程序是根据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承销业务有关内核审查要求而制定的,是对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进行正式申报前的审核,以加强项目的质量管理和保荐风险控制,提高本保荐机构的保荐质量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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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降低发行承销风险。本保荐机构所有保荐项目的发行申报材料均需通过内核程序后,方可报送北交所审核。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意见

荣亿精密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项目内核情况如下:

2021年7月23日,本保荐机构召开本项目内核委员会会议。经表决,本次内核委员会通过本项目的审核,会议召开及表决符合本保荐机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业务管理与质量控制部、合规法律部对荣亿精密项目组根据内部核查会议意见修改的申请文件进行了审核控制,同意上报项目申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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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荐机构承诺事项中德证券承诺已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同意推荐发行人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并据此出具本发行保荐书。

通过尽职调查和对申请文件的审慎核查,中德证券就下列事项做出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有关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在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中德证券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他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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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对本次证券发行的推荐意见

一、发行人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次发行相关董事会决议

2021年6月8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议案。

因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颁布相关规则,2021年11月18日,根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议案。

(二)本次发行相关股东大会决议

2021年6月28日,公司召开了2021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股票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并在精选层挂牌的议案》等关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相关议案。

通过对上述会议程序及内容的核查,中德证券认为:

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依照法定程序作出批准本次发行的决议;上述决议的内容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有关规定以及发行人《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议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相关事宜,该项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

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发行人是否符合发行条件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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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本保荐机构依据《证券法》第十二条关于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对发行人的情况进行逐项核查,并确认: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发行人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

5、发行人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2019年度、2020年度和2021年度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13,440.47万元、17,191.08万元和26,102.49万元;实现净利润分别为2,430.70万元、2,485.69万元和2,298.62万元;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151.28万元、2,278.36万元和2,298.62万元。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并经核查发行人的财务会计文件,发行人最近3年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被出具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3、发行人依法规范经营。最近三年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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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不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最近一年内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本次发行是否符合《上市规则》2.1.2、2.1.3及2.1.4规定的发行条件进行了逐项核查,核查结果如下:

1、发行人为在全国股转系统连续挂牌满12个月的创新层挂牌公司。发行人股票于2019年4月2日开始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已连续挂牌满12个月,所属层级为创新层,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一款规定。

2、发行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发行条件。具体见本节“二、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之“(一)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及“(二)关于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发行条件的说明”。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二款规定。

3、发行人最近一年期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根据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发行人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为19,396.95万元,不低于5,00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三款规定。

4、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份不超过3,790万股,不少于100万股,发行对象不少于100人。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四款规定。

5、本次发行前,发行人股本为11,370.00万元,公开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00万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五款规定。

6、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公众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公司股本总额的25%。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六款规定。

7、发行人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2020年度、2021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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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分别为2,029.03万元、2,036.60万元,2020年度、2021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资产收益率均值为13.10%,发行人满足北交所上市条件之“预计市值不低于2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一年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保荐机构已出具《关于发行人预计市值的分析报告》,结合发行人最近一次外部股权融资对应的估值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市场的估值,对发行人的预计市值进行评估,预计发行人市值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发行人符合《上市规则》2.1.2第七款及2.1.3规定。

8、发行人不存在下列情形,符合《上市规则》2.1.4规定:

(1)最近36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存在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或者其他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

(2)最近12个月内,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因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所等自律监管机构公开谴责;

(3)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4)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情形尚未消除;

(5)最近36个月内,未按照《证券法》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或者未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

(6)中国证监会和北交所规定的,对发行人经营稳定性、直接面向市场独立持续经营的能力具有重大不利影响,或者存在发行人利益受到损害等其他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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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9、发行人不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情形。

综上所述,发行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发行条件。

三、关于本次证券发行中保荐机构和发行人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的情况

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的规定,保荐机构就本次证券发行中保荐机构及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关于保荐机构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情况

为了确保业务执行质量,控制业务风险,中德证券要求项目组聘请第三方会计师对其所有IPO保荐项目财务核查提供财务专项复核服务。根据这一要求,中德证券聘请了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作为第三方会计师为项目提供财务专项复核服务。

立信中联成立于2013年,注册地为天津,是一家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范围包括审查企业会计报表,出具审计报告;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相关的报告;承办会计咨询、会计服务业务等。

本项目中,立信中联的具体服务内容包括精选层项目的财务尽职调查专项复核、项目申报文件中涉及财务相关的内容与保荐工作底稿复核等。经双方协商,立信中联提供前述服务的费用总计人民币30万元(RMB 300,000.00)。中德证券将以自有资金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立信中联支付服务费用。

除立信中联外,中德证券在本次证券发行中未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相关聘请行为合法合规,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2018]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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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的行为的核查

本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有偿聘请第三方等相关行为进行了专项核查。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在本次发行项目中,除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该类项目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之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四、填补摊薄即期回报事项的核查意见

针对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可能使即期回报被摊薄的情况,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具了相关承诺,符合相关要求。

五、发行人存在的主要风险

(一)经营风险

1、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合金棒材。铜价的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以及盈利能力均会有一定的影响。铜材价格受国际宏观经济、政策、国际关系等影响而存在一定的波动。2020年国际铜价呈先抑后扬态势,并于年末达到历史高位。截至2020年末,LME三个月期铜收盘价为7,753.5美元/吨,同比上涨25.68%;2020年LME三个月期铜均价为6,180美元/吨,同比上涨2.69%。2021年以来,铜价持续震荡上行,并于5月10日达到阶段性高点10,747.50美元/吨,截至2021年末,LME三个月期铜价格为9,755美元/吨,较年初上涨25.81%。上游大宗原材料价格的持续走高,对行业内企业的成本控制形成较大压力。发行人一般采取通过合理的采购机制、库存管理等手段锁定原材料采购成本,也会与客户就产品销售价格、订单规模等事项进行友好协商。但由于(1)部分客户价格调整周期较长,产品销售价格调整具有滞后性;(2)下游客户承担原材料价格上涨幅度有限,较难通过价格传导机制向客户完全转嫁原材料成本持续增加的压力;(3)自2020年下半年起,铜价持续上涨,通过库存管理进行成本管控能力有限。导致发行人2021年度毛利率存在下滑的趋势,若期后铜价持续走高或进一步上涨,将可能会对公司的毛利率及经营业绩进一步产生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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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协供应商管理风险

基于现有产能受限或制造成本等因素,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定制成品采购,将部分订单委托给外协供应商进行加工的情形。报告期内,公司外协采购占采购总额比例分别为40.05%、46.10%及50.12%。公司下游客户对于精密金属零部件产品的精密度、质量稳定性以及产品交付日期等要求较高,如果公司不能对外协供应商的精度、质量和交期进行有效管控,将可能影响公司与下游客户的合作关系,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造成一定的影响。此外,部分从事金属表面处理的外协供应商,因相关工序需符合特定的环境保护要求,如果外协供应商因违反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而受到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因其他不可控因素影响到业务的正常开展,可能对公司的产品交付造成一定的影响。

3、劳动力成本上升风险

随着生产规模的逐步扩大和用工规范程度的提高,公司人工成本总额逐步增加,劳动力成本的变动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具有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及人力资源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持续完善,企业员工工资水平和福利性支出将有所增长,另外,国内适龄劳动力人口近年来未显著增加,部分城市或地区出现招工难等现象,这也使得国内企业用工成本不断上升。如果公司利润水平的增长不能有效抵消劳动力成本上升的影响,将会降低公司的盈利水平。

4、市场竞争风险

公司主要服务于消费电子、整车制造等行业或其上游的知名客户,这些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需要有严格、复杂、长期的认证过程,要求供应商具有完善的业务管理体系、质量控制体系、环境控制体系,以及较强的研发设计能力、制造能力、服务实力。公司成为他们的合格供应商后,与其形成了稳定的供应链关系。虽然公司提供的精密金属制造服务已开始向新客户以及其他领域拓展及延伸,但是新客户的开拓、新兴领域的拓展以及公司批量供货能力的形成还需一定的过程,若主要客户经营发生重大变化,或给予公司订单量发生重大变化,将会对公司经营业绩带来一定风险。同时,未来随着不断有新的竞争对手突破技术、资金、人才、客户认证等壁垒进入精密金属制造服务行业,行业竞争将加剧。若公司不能有效应对,继续保持在技术研发、产品及服务质量、客户资源等方面的优势,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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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财务风险

1、应收账款收回风险

报告期内,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公司应收账款逐年提高、增长较快。各期末公司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7,021.80万元、9,602.93万元和12,437.27万元,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47.60%、57.73%和49.82%,2019-2021年度,公司应收账款余额占当期销售收入比例分别为55.06%、59.64%、50.71%。报告期各期公司的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1.98、2.07、2.37,同期同行业可比公司均值为3.46、3.06、3.78(仅一家披露),公司应收账款周转率低于同行业可比公司。公司应收账款绝大多数账龄在一年以内,账龄结构良好,但如果宏观经济、客户经营状况发生重大不利变化,或未来公司不能加强应收账款回收,公司面临着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或无法收回的风险,影响公司资金周转,进而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不利影响。

2、税收政策变更的风险

报告期内,浙江荣亿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子公司重庆荣亿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均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子公司昆山广圣享受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享受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报告期内,公司享有的税收优惠分别为235.86万元、216.70万元和269.69万元,占利润总额的8.34%、

7.55%和10.72%。若未来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发生不利变化或公司未能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将对公司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

3、汇率波动的影响

报告期内,公司存在部分销售收入来源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及境外地区;公司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6.74%、22.16%和27.72%。公司外销收入主要使用美元结算,未来美元汇率波动既会影响公司外销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也会对公司汇兑损益产生影响,从而对公司经营整体业绩产生影响。

4、毛利率下滑的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37.33%、34.19%和24.78%。2021年毛利率较2020年相比下滑较为明显,主要系2021年原材料铜合金棒材采购单价大幅上涨导致产品成本升高,未来公司毛利率可能存在进一步下降的风险。如未来铜合金棒材采购单价继续上涨,可能会对发行人盈利能力造成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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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业绩周期性及持续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公司主要原材料为铜合金棒材。铜价格走势主要受到国际经济形势、生产国的生产供应状况、下游行业产业政策、替代品价格、库存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存在较为明显的周期性。如未来经济形势发生周期性波动以及市场供需情况发生变化从而导致铜等原材料价格发生大幅波动,铜价上涨预计导致发行人毛利率水平降低,且随铜价波动幅度的增高,发行人的盈利水平受到的负面影响程度越高,发行人将面临业绩周期性及持续盈利能力波动的风险。

(三)管理风险

1、实际控制人不当控制的风险

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日,股东唐旭文先生持有公司86.81%的股权,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若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凭借其控股地位,通过行使表决权等方式对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人事任免、财务等进行不当控制,可能给公司经营和其他中小股东的利益带来风险。

2、规模扩张导致的管理风险

报告期内公司人员数量和业务规模持续增长。公司部门机构和人员数量不断扩大,随着募集资金的到位和募投项目的顺利实施,公司总体经营规模将进一步扩大,进而将在进一步优化完善公司管理体制、组织模式、内控制度等多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如果管理层不能适时调整和优化公司管理体制、组织模式和内控制度,或未能很好把握调整时机,都将可能影响公司业务的正常发展或错失发展机遇。未来,公司可能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组织结构未优化,内部控制有效性不足导致的管理能力滞后于经营规模增长的风险。

(四)募集资金运用的风险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基于当前经济形势、市场环境、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研发优势做出,尽管公司已经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进行了审慎测算,确认公司募投项目的收益良好、项目可行,但由于国家政策、行业形势和市场行情具有不确定性,将会对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方案和公司的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项目实施过程中,发行人顺利通过了行业知名客户对发行人的供应商资质审核,订单持续爬坡增加,但存在因为下游市场变化而向发行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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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采购规模的可能性,发行人存在实际订单、项目进展不顺利,销售收入不达预计金额的可能性。

项目建设完成后,公司的折旧、摊销费用和员工薪酬将有所增加,短期内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一定不利影响。相关项目达产后,年新增折旧、摊销费用和员工薪酬合计2,937.54万元。如果行业或市场环境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募投项目无法实现预期收益,则募投项目折旧、摊销、费用支出的增加将可能导致公司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

(五)其他风险

1、发行失败风险

本次公开发行的发行结果将受到证券市场整体情况、投资者对公司价值的判断、市场对本次公开发行的认可程度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次公开发行存在投资者认购不足、发行对象人数不足或发行后总市值未能达到预计市值条件以及触发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失败的情形,公司可能面临发行失败的风险。

七、对发行人发展前景的评价

公司现有业务为精密紧固件、连接件、结构件等精密金属零部件的研发、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各类定制螺母、螺钉、铆钉、SMD贴片螺母、冲压件、冷镦件等,产品广泛运用到3C、汽车、通讯及电力设备等行业,发行人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具有较强竞争优势,市场需求持续快速增长,发行人现有产能已不能满足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产3亿件精密零部件智能工厂建设项目”主要增加公司高端精密金属零部件的产能,是公司在现有业务模式的基础上,扩充现有优势产品的产能,以满足市场对公司产品的强劲需求,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公司的市场领先地位,同时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公司高技术、高附加值产品的比例,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本次募集资金项目是公司解决产能限制、满足市场需求、提升盈利能力,从而实现持续快速发展目标的关键,符合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

3-1-17

八、保荐机构推荐意见

综上所述,中德证券认为:发行人治理完善,主营业务突出,发展前景良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所规定的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条件;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发行申请材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保荐机构同意推荐荣亿精密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

附件: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

(以下无正文)

3-1-18

(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发行保荐书》之签章页)

项目协办人:
吴 凯
保荐代表人:
申丽娜赵胜彬
内核负责人:
何澎湃
保荐业务负责人:
段 涛
保荐业务部门负责人:
王 颖
保荐机构总经理:
段 涛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3-1-19

附件: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市

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根据贵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机构,授权申丽娜、赵胜彬担任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及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事宜的尽职调查及持续督导等保荐工作。

本授权有效期限自授权之日至持续督导期届满止。如果本公司在授权有效期限内重新任命其他保荐代表人替换上述同志负责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工作,本授权书即行废止。

根据贵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2]4号),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日,除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申丽娜、赵胜彬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已申报的在审企业情况如下:

主板 在审企业情况创业板 在审企业情况科创板 在审企业情况北交所 在审企业情况
申丽娜
赵胜彬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日,申丽娜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本项目不属于“双签”的情况。该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最近三年内,申丽娜女士曾担任过已完成的法狮龙(605318)IPO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

截至本专项授权书出具日,赵胜彬无其他申报的在审企业,本项目不属于

3-1-20

“双签”的情况。该保荐代表人最近三年没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过监管措施、没有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处分等违规记录。最近3年内,赵胜彬先生曾担任过已完成的荣科科技(300290.SZ)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项目的签字保荐代表人。上述两位签字保荐代表人被授权的相关情况均符合《关于进一步加强保荐业务监管有关问题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特此授权。(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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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保荐代表人专项授权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申丽娜赵胜彬
法定代表人:
侯 巍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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