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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新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证券代码:839719 证券简称:宁新新材 主办券商:华西证券

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根据江西宁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基于实事求是、独立判断、客观审慎的立场和态度,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和审阅,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对于《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该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的经营状况、持续经营发展需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未损害公司股东的利益,公司的正常经营和发展。我们对公司提交的《2021年利润分配方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 对于《关于公司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在从事公司审计工作中尽职尽责,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从事公司会计报表审计工作,能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公司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续聘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 对于《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会计政策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2018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2月2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相关规定,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2021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相关规定。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仍按照财政部前期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和其他相关规定执行。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及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变更会计政策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四、 对于《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议案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公司提交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特此公告。

独立董事:谢峰、郭东、李专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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