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及未来发展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实际;公司董事会对于该项方案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2022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对公司审计过程中,态度认真、工作严谨、行为规范,结论客观,能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遵守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道德规范,客观、公正地对公司财务报表发表意见。公司续聘其为公司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预计2021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正常经营业务,有利于公司业务稳定持续发展;关联交易价格公允,交易方式符合市场规则,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上述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章程》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基本完善,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相关规定。公司内部控制重点活动能够按公司内部控制各项制度的规定进行,对保持公司各项业务持续稳定发展,防范经营风险发挥了有效作用。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违反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五、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薪酬是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并参照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关于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真实客观地反映了2021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七、关于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固定资产报废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针对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报废部分固定资产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的。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及报废部分固定资产后,财务报表能够更加真实、公允的反映公司的资产状况和经营成果,使公司关于资产的会计信息更加可靠。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报废部分固定资产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和报废部分固定资产事项。
八、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应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九、关于调整公司募投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的独立意见我们认为:本次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不存在与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计划相抵触的情形,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情形;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制度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此次调整项目部分建设内容及投资总额事项。(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镇洋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一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郑立新 | 包永忠 | 吴建依 | ||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