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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1

关于对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2号

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前期,你公司与北京泓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泓钧)签订《回购协议》,北京泓钧以1.2亿元价格回购你公司持有的宁波梅山保税港区佳杉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全部合伙份额。你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收到200万回购款,北京泓钧剩余款项支付已逾期。此外,你公司于2021年12月与练卫飞、吴海萌、王沛雁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你公司应支付的款项由1.6亿元降为1.2亿元,练卫飞承担剩余支付义务。2022年4月21日,你公司披露《关于公司参与并购基金对外投资的进展公告》《关于诉讼案件的进展公告》称,你公司与北京泓钧签署了《应收款担保协议》并通过公司确认可控制账户收到北京泓钧委托泓钧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泓钧实业)支付的担保款9,200万元;你公司已完成上述《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1.2亿元全部支付义务。

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并说明如下问题:

1.公告显示,因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向北京泓钧下

达《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要求北京泓钧协助执行冻结你公司在北京泓钧的到期债权,冻结金额分别以24,532,870元及69,607,882元为限,冻结查封期限为三年,北京泓钧因此还款受限,委托鸿钧实业于4月20日前向你公司指定账户支付担保款9,800万元,担保期限为上述协助执行通知书法律效力终止之时,你公司已收到9,200万元担保款。请说明:

(1)请详细说明《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3227号及粤0304执33228号)的具体内容、相关影响,你公司是否就此及时履行恰当的临时披露义务。

(2)鸿钧实业与北京鸿钧、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关联关系,鸿钧实业支付你公司担保款的具体资金来源,是否直接或者间接来源于你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前十大股东,鸿钧实业与北京鸿钧委托付款事项是否存在相关协议约定,如否,请说明本次担保款是否存在被收回的风险。

(3)北京鸿钧是否拥有解除上述《应收款担保协议》的权利,是否与你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存在其他协议或潜在安排,你公司对相关担保款的使用是否存在限制,相关担保款后续是否存在被转回或第三方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并说明上述事项可能对你公司对北京泓钧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计提的影响。

(4)请充分论证《应收款担保协议》的合法合规性,是否存

在规避相关司法裁定、影响司法执行的情形,协议执行是否存在风险,是否能够充分保障你公司利益。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公告显示,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北京泓钧支付的担保款向吴海萌、王沛雁支付完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的1.2亿元,同时与吴海萌、王沛雁分别签署了《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请你公司:

(1)结合吴海萌、王沛雁自身负债纠纷及诉讼情况(如有),说明签署《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确认书》是否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被撤销的风险,以及如练卫飞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剩余4,000万元,你公司是否仍有被追偿的风险。

(2)基于上述情况,进一步结合《执行和解协议》有关违约条款、后续履行风险等,分析说明吴海萌、王沛雁在资产负债表日是否存在向你公司主张1.6亿元债权的权利,你公司是否可以在资产负债表日解除应付吴海萌、王沛雁的4,000万元债务的现时义务,是否可以终止确认相关金融负债,是否可以转回相关坏账准备,并说明具体原因、判断依据及合理性,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金融资产、金融负债确认或者终止确认的规定。

请律师和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 4月27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

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

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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