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珀莱雅:《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指引》”)、《《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等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行审慎判断存在《上市规则》、《信息披露指引》规定的可办理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危害国家安全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商业敏感信息,按照《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暂缓或豁免披露该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内部管理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泄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管。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登记表见附件1);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保密承诺函见附件2);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审批表见附件3)。

第九条 已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须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须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说明未及时披露的原因、公司就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十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具体参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如果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中的豁免条件,经公司审慎判断并履行相应的内部决策和审批程序后,可自行豁免,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的事后监管。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制度的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附件:

1、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2、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3、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事项内容登记部门
登 记 时 间登 记 人
序号知情人姓名证件号码知情人身份所属部门、职务知悉信息时间知悉途径备注

注:

1、 知情人身份包括:公司董监高、实际控制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控股股东、控股股东董监高、中介机构、 中介机构法人代表或项目经办人、 其他股东、 其他股东董监高、 交易对方、 交易对方董监高、其他;

2、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作为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

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管理制度》的内容;

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知情人签名:

年 月 日

珀莱雅化妆品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

暂缓披露 □ 豁免披露 □ 存档编号: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申请时间申请人员
申请部门关联方/部门
暂缓或豁免的原因和依据
暂缓披露的时限
应当公开披露的条件/时间
是否已填报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是 □否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书面保密承诺□是 □否
部门负责人确认签字
董事会秘书复核意见
董事长批复

备注:

已办理暂缓与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1、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出现市场传闻;

2、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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