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傲农生物: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证券代码:603363 证券简称:傲农生物 公告编号:2022-048转债代码:113620 转债简称:傲农转债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89号)文核准,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0,198,914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11.06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1,439,999,988.84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合计人民币7,478,198.91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2,521,789.93元。上述资金已于2022年4月15日全部到位,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容诚验字[2022]361Z0021号《验资报告》验证。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及国泰君

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的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截至2022年4月15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1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金峰支行1610801001002765411,434,699,988.84

注:公司本次发行的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32,521,789.93元,与上表中金额差额部分为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2022年4月18日,本公司、负责实施募投项目的子公司(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永新县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上述3家子公司的募集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账户名称开户银行银行账号截至2022年4月18日专户存储金额(元)
1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金峰支行1610801001002764230.00
2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金峰支行161080100100276807442,521,789.93
3永新县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金峰支行16108010010027691350,000,000.00

注: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募集专户仅用于公司通过其向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增资方式拨付募集资金。

上述《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制订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080100100276541 ,截至2022年4月15日,专户余额为143469.998884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以及本次非公开发行产生的发行费用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欣华、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任何一方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10、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二)公司与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福建傲农畜牧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3: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3”)

(甲方1、甲方2和甲方3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3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1080100100276807,截至2022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44,252.178993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3宜丰傲农农业开发有限公司“15,000头母猪自繁自养猪场项目(一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161080100100276423,该专项账户仅用于甲方1通过甲方2向甲方3以增资方式拨付募集资金,不得用作

其他用途。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欣华、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账号为161080100100276807)

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任何一方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甲方3、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三)公司与、永新县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及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1: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1”)

甲方2:永新县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2”)

(甲方1和甲方2合称“甲方”)

乙方: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1、甲方2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61080100100276913,截至2022年4月18日,专户余额为5,00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2永新县傲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年产18万吨饲料(一期)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甲方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 万元(若有),开户日期为 / 年 / 月 /日,期限 / 个月。甲方承诺上述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约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者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丙方。甲方存单不得质押。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欧阳欣华、张扬文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和乙方应当及时以电子邮件方式(具体详见本协议第十二条)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任何一方联系方式若发生变更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10、本协议自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1、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1、甲方2、乙方、丙方各持一份,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福建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特此公告。

福建傲农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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