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简称:好利科技股票代码:002729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孙剑波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3410室住所:深圳市南山区华侨城纯水岸十五期1304室股份变动性质:股份增加(协议转让)
签署日期:2022年4月20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截止本报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在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五、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六、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目 录
第一节 释义 ...... 3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4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 5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6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0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 11
第七节 备查文件 ......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13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15
第一节 释义除非特别说明,除非另有所指,以下简称在本报告书中有如下特定意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指 | 孙剑波 |
好利科技、公司、上市公司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报告书、本报告书 | 指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
标的股份 | 指 | 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上市公司46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5.00%的股份 |
中国证监会 | 指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交易所 | 指 | 深圳证券交易所 |
《证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公司法》 | 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准则15号》 | 指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
万元 | 指 | 人民币万元 |
元 | 指 | 人民币元 |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姓名:孙剑波性别:男国籍:中国身份证号码:15020419**********通讯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3410室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权: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境内、境外其他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5%的情况。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目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对公司经营成果的认可和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以自筹资金受让标的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12个月内的权益变动计划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在未来 12 个月内继续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的计划。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或者处置其已拥有权益的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情况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4,67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情况如下表所示:
名称
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
孙剑波 | 有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 | - |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 | - | - | 4,670,000 | 5.00% | |
合计 | - | - | 4,670,000 | 5.00% |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2022年4月19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拟增持上市公司467万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00%。
三、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转让当事人
股份出让方(甲方):上海臻桤骏商务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股份受让方(乙方):孙剑波
(二)转让股份的种类、数量、比例
本次转让的标的股份为甲方所持有的467万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数5.00%的股份。
(三)股份转让款及支付
1. 股份转让款
本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为18,680万元(大写:壹亿捌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即每股转让单价为40元。乙方全部以现金形式向甲方支付股份转让款。
2. 股份转让款的支付
(1)本协议签署后3自然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首笔股份转让对价人民币14,944万元(大写:壹亿肆仟玖佰肆拾肆万元整)。
(2)在本协议签署后的10个交易日内,乙方向甲方支付剩余股份转让款人
民币3,736万元(大写:叁仟柒佰叁拾陆万元整)。
(四)股份交割
在甲方收到全部股份转让款后的5个交易日内,甲乙双方将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本协议项下的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
(五)税费承担
甲乙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监管机构关于股份转让的相关收费规定,各自缴纳本次股份转让和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税费。
(六)公司治理
本协议双方同意,标的股份过户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维持不变。
(七)过渡期安排
1. 过渡期内,双方应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股份转让方、股东和
受让方的规定,履行其应尽之义务和责任,并不得因此损害上市公司以及其他股东之权利和利益。
2. 过渡期内,甲方应享有中国法律法规、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所规定的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
3. 过渡期内,甲方承诺督促上市公司正常开展其业务经营活动,并遵守中国法律、上市公司章程以及上市公司其他内部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
4. 过渡期内,甲方保证其不会就标的股份与任何第三方洽谈或签署股份转让交易协议或意向,不会将标的股份向任何第三方转让。
(八)生效与终止
1. 协议生效
本协议经甲方和乙方分别盖章,并由其各自授权代表签署或签章后生效。
2. 协议终止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本协议项下全部义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完毕;
(2)双方经协商一致终止本协议;
(3)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股份转让款,逾期超过5个自然日的,甲方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4)在甲方足额收到本次权益变动项下甲方所转让上市公司股份对应的全部股份转让价款之前,甲方均有权单方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次股份转让并解除本协议,并于通知中载明解除生效日期。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是否存在权利受限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的本次权益变动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不存在任何受限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被质押、冻结等。
第五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未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好利科技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前六个月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的核查本报告书签署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直系亲属没有通过二级市场买卖好利科技股份。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而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也不存在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依法要求提供的其他重大信息。
第七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2、本报告书所提及的《股份转让协议》;
3、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备查文件备置地点
1、上述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证券事务部,供投资者查阅。
2、联系电话:0592-7276981
3、传真:0592-5760888
4、地址: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舫山东二路829号。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本公司承诺本报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剑波
2022 年4月20日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剑波
2022年4月20日
附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 |||
上市公司名称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上市公司所在地 | 福建省厦门市 |
股票简称 | 好利科技 | 股票代码 | 002729 |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 | 孙剑波 | 信息披露义务人住所 | 深圳市福田区卓越时代广场3410室 |
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变化 | 增加 ? 减少□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 有无一致行动人 | 有 ? 无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 | 是 □ 否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为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 是 □ 否 ? |
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继承 □ 赠与 □ 其他 □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前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0 股 持股比例:0% | ||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数量及变动比例 |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股 持股数量:4,670,000股 持股比例:5.00% 变动比例:5.00% | ||
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的时间及方式 | 变动方式:协议转让 变动时间:转让方与受让方共同至结算公司完成标的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之日 | ||
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 | 是? 否□ 信息披露义务人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 ||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 是 □ 否 ? 若信息披露义务人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法定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此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 | 是 ? 否 ? |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明: |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侵害上市公司和股东权益的问题 | 不适用 |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时是否存在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 不适用 |
本次权益变动是否需取得批准 | 不适用 |
是否已得到批准 | 不适用 |
《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好利来(中国)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孙剑波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