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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4-21

关于对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

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221号

中捷资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你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晚披露的《关于计提预计负债的公告》及《2021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显示,就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农商银行”)诉包括你公司在内18名被告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一审判决你公司、山东新潮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潮能源”)、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德奥”)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并分别在797.86万元范围内承担部分诉讼费用。你公司决定以一审判决涉及的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赔偿责任、797.86万元诉讼费用的合计金额5.37亿元计提预计负债。因上述预计负债计提事项,你公司将前期披露的《2021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盈利2,000万元至3,000万元修正为亏损50,533万元至53,000万元。截至2021年三季度末,你公司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为6.51亿元。

你公司同时披露的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就一审判决书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显示,两所认为一审判决对你公司、新潮能源、*ST德奥的责任认定应理解为三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计金额不超过15.86亿元。鉴于你公司在三家公司中资产规模相对最小,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较为公平合理。

我部对上述事项表示关注,请你公司核实说明以下事项:

1.详细说明你公司就“分别在15.86亿元范围内对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部分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理解,将前述诉讼判决计提的预计负债金额确认为5.37亿元的依据及依据的充分性、合理性、谨慎性,是否为最佳估计及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

2.结合三家公司与广州农商银行所签合同的条款、法律后果,以及同类案例的司法裁判情况,说明一审判决对三家公司的责任认定应理解为三家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合计金额不超过

15.86亿元的依据。

3.结合三家公司的偿债能力、资产结构、资产受限情况、资产变现能力,分析三家公司的资产可执行性,在此基础上说明仅凭你公司资产规模相对最小即推定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应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的理由是否充分。

4.结合第3问中三家公司资产可执行性的分析,*ST德奥可能被终止上市的情况,以及过往同类判例的执行情况,说明“在

强制执行过程中三家公司分别承担15.86亿元的三分之一”判断的依据及合理性、谨慎性,是否符合司法执行惯例。

5.说明你公司对15.86亿元赔偿责任和797.86万元诉讼费用计提预计负债的比例不一致的原因及合理性。

6.说明你公司是否存在通过少计提预计负债规避2021年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情形。

请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与北京炜衡(杭州)律师事务所对上述问题2、3、4进场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年审会计师对上述问题1、3、5、6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2年4月25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派出机构。同时,提醒你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以及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2022年4月2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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