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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元信息: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0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在查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了解相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就本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1、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情况如下:

经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期末可供分配利润为人民币190,188,713.26元。经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司2021年年度拟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为基数分配利润,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如下:

公司拟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5.00元(含税)。截至2022年3月2日,公司总股本95,400,000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总数为3,582,387股,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45,908,806.50元(含税)。2021年度公司现金分红总额占2021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17.33%。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

公司通过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本公司股份3,582,387股,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2、作为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认为: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盈利情况、现阶段经营情况、未来发展规划等因素,兼顾了股东的合理回报与公司正常经营需要,不存在大股东套现等明显不合理情形或者相关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不当干预公司决策等情形。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要求,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部控制制度执行情况。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不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续聘的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亦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满足公司

审计工作的要求。同时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公司2021年度的审计工作中遵守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切实履行了审计机构应尽的职责,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公司本次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董事的薪酬标准是依据《公司章程》,综合考察了地区、行业的薪酬水平,并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本次拟定董事薪酬事项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的议案》,并同意将此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规模、经营目标及所处行业的薪酬水平而制定,该薪酬方案有利于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促进公司提升工作效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关于公司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中的薪酬方案。

七、关于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计7,500.00万元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并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能够满足公司流动资金需求,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进一步提升公司盈利能力。本次超募资金的使用不存在改变募集资金使用用途、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事项,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经审阅,我们认为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要求,充分考虑了投资者取得合理投资回报的意愿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为公司建立了持续、稳定的分配政策及科学合理的分红决策机制和监督机制,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施 俭

2022年 4 月 20 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

许 杰

2022年 4 月 20 日

独立董事签名:_________________

孙鹏程

2022年 4 月 20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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