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为股东提供持续、稳定、合理的投资回报,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年修订)》和《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文件规定,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未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制定了《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可持续的发展,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未来发展目标、股东意愿和要求、社会资金成本和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以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并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前提下,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充分考虑和听取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在公司盈利能力、现金流等满足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坚持优先现金方式分配利润的基本原则。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2年-2024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和周期
公司采取积极的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一般每年度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也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
在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在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期末余额为正、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公司在足额提取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以后,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指:公司未来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
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拟定。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监事会应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核。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当年盈利但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未作出任何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参照此程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程序
公司根据行业监管政策、自身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意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该事项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通过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为社会公众股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必要时独立董事可公开征集中小股东投票权。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监管机构的要求,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制定未来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二)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或现行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影响公司的可持续经营,确有必要对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公司可以根据本规划第二条确定的基本原则,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调整股利分配政策时,应经过详细论证,并需事先征求独立董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议股利分配政
策变更事项时,应充分考虑中小股东的意见。
五、本规划的生效及解释
(一)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二)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三)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普元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