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规则》)等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 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等, 由监事会主席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八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 “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为《公司章程》附件, 由公司监事会拟定, 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