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
意见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8日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本人作为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拟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符合《证券法》、《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公司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方案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募集资金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和公司的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公告编号:2022-063
三、《关于制定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措施的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由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的公司新老股东按各自持股比例共享,该等安排符合市场惯例,且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对即期回报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填补措施,公司制定的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相关责任主体承诺事项及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的相关事项作出承诺,该等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有利于维护投资者权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在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导致回购股份和向投资者赔偿及相关约束措施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就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公告编号:2022-063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情形之回购承诺事项及相应约束措施,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经审查,公司制定的本次发行并在北交所上市后股东分红回报未来三年规划及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充分重视投资者的合理要求和意见,综合考虑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制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后适用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公司制定的北交所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案)》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监管政策的相关要求,能够维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上述议案,并同意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毛磊、梅乐和、罗春华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