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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57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明确董事会秘书的权利义务和职责,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监管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工作细则。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1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对

董事会负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 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 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会的会议记录;

(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及时将股

东大会决议进行公告;

(九)认真管理保存公司股东大会会议文件、会议记录, 并装订成

册, 建立档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规定, 负责做好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四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改时亦同。

本细则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完成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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