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56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
构, 规范公司内部运作, 确保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勤勉高效地履行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
负责人, 负责贯彻落实股东大会及董事会决议,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和日常管理工作, 并对董事会负责。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七) 公司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八) 董事会要求的其它专题报告。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总经理应根据要求报告工作。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监事会的要求, 向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
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经营盈亏情况, 并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第四十三条 本细则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四条 除非有特别说明, 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具
有相同含义。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本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修改时亦同。
本细则中适用于上市公司的规定待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实施。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