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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55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结构, 促进公司规范运作, 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 号——独立 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以下简称“《独董规则》”)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 并与公司及

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 认真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

易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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