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编号:2022-053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规范运作水平, 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 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 推进公司内控制度建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
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 对公司造成重大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 应及时进行补
充和更正公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
时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中期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之日起正式生效并实施, 原制度同时废止。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