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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50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系统”)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利用网络与通信技术,为公司股东行使股东大会表决权提供服务的信息技术系统。第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投票表决的分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其它未表决的议案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如果先对总议案投票表决,再对分议案投票表决,则以总议案的表决意见为准。第十二条 需回避表决或者承诺放弃投票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与投票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在计算表决结果时剔除上述股东的投票。第十三条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议案的,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提供全部投票记录,由公司根据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第十四条 公司在现场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通过互联网系统取得网络投票数据。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通过能够提供相应服务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

第四章 附则第十六条 本细则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细则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七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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