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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为进一步完善宁波新芝生物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规范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 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 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

无视风险擅自提供担保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任人怠于行使其职责, 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 视情节轻重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法律规定保证人无须承担的责任, 公司经办部门人员或其他责

任人擅自决定而使公司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 公司给予其行政处分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包含本数, “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原制度同时废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改的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以及依法定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公司章程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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