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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公告编号:2022-040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

“本公司”)行为,保证股东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大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大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为十年。第四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

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主办券商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报告,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五章 附 则第五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五十一条 在本规则中,“以上”、“内”包括本数,“过”、“低于”、“多

于”、“超过”不含本数。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

生效并施行, 原议事规则同时废止。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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