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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芝生物:公司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证券代码:430685 证券简称:新芝生物 主办券商:中信证券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草案)(北交所上市后适用)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公司章程(草案)经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4月18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注册。

公司经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审核并于[ ]年[ ]月[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的决定,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万股,于[ ]年[ ]月[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产;保健食品的开发、研究;流体管道超声波阻、除垢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超声波油水分离装置的研发、生产、销售;服装、服饰、工艺品的制造、加工、批发、零售;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及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记名股票的形式。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证券登记机构”)集中存管。股东名册根据证监会及证券登记机构监管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立时,公司发起人名称、认购的股份数、持股比例、出资方式为:
序号发起人股东姓名出资方式认购股份(万股)股权比例出资时间
1宁波新芝科器研究所实物、土地使用权60355.83%2001年11月21日
2周芳货币、无形资产22821.11%2001年11月21日
3肖长锦货币989.07%2001年11月21日
4邱军军货币302.78%2001年11月21日
5蔡佩涵货币201.85%2001年11月21日
6钟渔艇货币201.85%2001年11月21日
7黄如彬货币121.11%2001年11月21日
8陆尚信货币100.93%2001年11月21日
9舒邦良货币100.93%2001年11月21日
10张美菊货币100.93%2001年11月21日
11翁志刚货币80.74%2001年11月21日
12姚山麟货币50.46%2001年11月21日
13竺娅货币50.46%2001年11月21日
14陈志甫货币50.46%2001年11月21日
15张旭轮货币50.46%2001年11月21日
16朱云国货币50.46%2001年11月21日
17马敬华货币20.19%2001年11月21日
18陈友娣货币20.19%2001年11月21日
19吕诚信货币20.19%2001年11月21日
合计1080100.00%2001年11月21日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公司股票发行时,原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七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百〇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第二百〇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百〇六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百〇七条 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股票发行结束后对其相应条款进行调整或补充后,于公司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生效并施行,原章程同时废止。

宁波新芝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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