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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奥电子: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作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查阅公司董事会提供的有关资料、了解有关情况后,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向中信银行等商业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授信额度由公司信用取得,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在综合授信额度内视具体业务需求确定,有利于公司保持持续稳定的发展,提升公司的盈利能力,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具有足够的偿债能力,并且公司已经制定了严格的审批权限和程序,能够有效防范风险。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授信总额不超过15,000万元,并同意将《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及授信项下业务的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提名陈玉立女士为公司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陈玉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陈玉立女士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提名陈玉立女士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提名樊勇先生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董事会提名樊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被提名人不存在以下任一情形:(1)《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2)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3)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4)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5)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6)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7) 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樊勇先生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已取得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具备履行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同意董事会对樊勇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成都天奥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所涉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子述 乐 军 李正国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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