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乐山巨星农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具体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相关事项。
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在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完成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及公司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授权,办理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相关事宜,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具体事项,符合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相关事项。
2022年4月20日
独立董事:曹光 史文涛 刘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