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取中,请稍候

00-00 00:00:00
--.--
0.00 (0.000%)
昨收盘:0.000今开盘:0.000最高价:0.000最低价:0.000
成交额:0成交量:0买入价:0.000卖出价:0.000
市盈率:0.000收益率:0.00052周最高:0.00052周最低:0.000
概伦电子: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概伦电子”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概伦电子本次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703号)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科创板上市交易的通知》([2021]492号),公司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43,380,445股,每股发行价格28.28元,募集资金总额为122,679.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1,183.03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111,496.87万元。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未发生增发、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二、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股份的锁定期承诺如下: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LIU ZHIHONG(刘志宏)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自锁定期满之日起4年内,每年转让的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不得超过上市时所持公司首发前股份总数的25%。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在本人被认定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及担任公司董事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本人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人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明确并披露发行人的控制权安排,保证发行人持续稳定经营;且将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

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5、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共青城峰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峰伦”)、KLProTech H.K. Limited(以下简称“KLProTech”)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

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5、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6、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三)发行人其他股东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明伦”)、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井冈山兴伦”)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单位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本单位持续看好公司业务前景,全力支持公司发展,拟长期持有公司股票。若本单位拟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及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在减持前3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公告减持计划,未履行公告程序前不进行减持。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单位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单位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4、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单位不减持公司股份。

5、本单位承诺,于本单位依《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规则通过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单位持有的本次发行及上市前股份时,本单位持有的股份可减持比例应与发行人之控股股东暨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其他境内员工持股平台之股份数额合并计算。前述境内员工持股平台,系指共青城智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

合伙)、共青城明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伟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经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青城毅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及井冈山兴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称。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本单位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因其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的收入将全部归公司所有,在获得该收入的五日内将该收入支付给公司指定账户;如因未履行上述承诺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向公司或其他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

7、在本单位持有发行人股份期间,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单位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四)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廉峰承诺

1、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36个月内(以下简称“锁定期”),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以下简称“首发前股份”),也不要求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2、发行人上市后6个月内发行人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或者发行人股票上市后6个月期末(如该日非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的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则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锁定期将自动延长6个月。若发行人在6个月期间内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上述收盘价格指发行人股票经调整后的价格。

3、除遵守前述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外,本人在任职期间内(于本承诺中的所有股份锁定期结束后)每年转让的发行人股份数量将不超过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如本人出于任何原因离职,则在离职后半年内,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发行人的股份。若本人于任期届满前离职,于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半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25%。

4、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及/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发行人申报本人

持有发行人股份数量及相应变动情况;本人持有发行人股份的持股变动申报工作将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以及其他不时颁布实施的关于锁定期及锁定期满减持上市公司股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5、若本人减持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的,减持价格将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要求(以下统称“监管规则”)的规定以及本人已作出的各项承诺。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24个月内,若本人减持本人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若在本人减持前述股份前,发行人已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应不低于发行人的股票发行价格经相应调整后的价格。

6、若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第二节规定的重大违法情形,触及退市标准的,或公司因存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标准的,自相关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本人不减持公司股份。

7、若监管规则发生变化,则本人在锁定或减持发行人股份时将执行届时适用的最新监管规则。

8、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承诺。

三、相关人员延长限售股锁定期的情况

截止2022年4月20日收市,公司股价已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价格28.28元/股,触发上述承诺的履行条件。依照股份锁定期安排及相关承诺,上述人员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在原锁定期基础上自动延长6个月,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

序号姓名/股东名称与公司关系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数量合计持股比例原股份锁定到期日现股份锁定到期日
1LIU ZHIHONG(刘志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7,005.5723884.29897,889.871118.19%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2共青城峰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2,421.1288-2,421.12885.58%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3KLProTech9,163.7109-9,163.710921.12%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4共青城明伦公司其他股东3,084.6366-3,084.63667.11%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5共青城伟伦2,166.7044-2,166.70444.99%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6共青城经伦1,018.9103-1,018.91032.35%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7共青城毅伦380.0748-380.07480.88%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8共青城智伦340.4473-340.44730.78%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9井冈山兴伦93.2893-93.28930.22%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10杨廉峰董事、总裁、首席运营官-2,724.63682,724.63686.28%2024年12月27日2025年6月27日

在延长的锁定期内,上述股东不得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其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本次发行前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LIU ZHIHONG(刘志宏),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致行动人共青城峰伦、KLProTech,公司其他股东共青城明伦、共青城伟伦、共青城经伦、共青城毅伦、共青城智伦、井冈山兴伦,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杨廉峰,延长本次发行前所持有股份锁定期的行为不存在违反股份锁定承诺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相关股东延长股份锁定期的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概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延长股份锁定期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姜 博吴宏兴

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返回页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