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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监事会决议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证券代码:300174 证券简称:元力股份 公告编号:2022-008债券代码:123125 债券简称:元力转债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0日以书面方式向各监事发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通知。本次会议于2022年4月20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3人。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会议由监事会主席王丽美女士主持,经与会监事审核,会议以记名投票的方式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摘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董事会编制和审核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于2022年4月21日在中国证监会创

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披露,供投资者查阅。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监事会认为,报告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及经营成果,同意《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实际,体现了公司现金分红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障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没有超出公司的可分配利润,没有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该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2023)》及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的《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的要求,如实反映了公司截至2021年12月31日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因此,同意《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六、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意见如下:

1、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较为完善,现有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有关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并且得到了有效的实施;

2、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运行,确保了公司经营的正常、有效进行,促进了公司的内部管理,因此,公司的内部控制是合理的、完整的,经运行检验是可行和有效的;

3、2021年度公司不存在违反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公司内部控制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公允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编制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七、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于续聘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能够为公司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同意继续聘请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于补充确认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及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均为交易各方的正常经营

所需,相关定价遵循合理的商业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也未发现公司通过关联交易转移利益的情况,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因此同意公司的日常关联交易事项。该议案尚需提交2021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关联股东应回避表决。

九、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核通过《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回购公司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有利于增强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维护全体股东利益,同时有助于公司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回购股份用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充分调动核心团队的积极性,有效将公司、股东及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相统一,有利于提高公司凝聚力和竞争力,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因此,监事会同意本次公司回购股份的方案。

特此公告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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