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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刘俊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本人自2021年9月担任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来,在履职过程中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公司相关的规定和要求,忠实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勤勉尽责,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现将本人2021年度履行职责情况报告如下:

一、出席会议情况

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了3次董事会会议,本着勤勉尽责的态度,本人认真出席了历次董事会会议,没有缺席或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情况。

公司历次董事会会议召集、召开、重大事项的决策均符合法定程序,合法有效。在审议提交董事会会议的议案时,与经营管理层保持充分的沟通,并以谨慎的态度行使表决权,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各董事会会议审议的议案均符合公司整体的发展需要,未损害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

二、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2021年9-12月,本人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根据规定与独立董事向建红先生、梁丽萍女士就公司的相关事项决策前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如下:

公司于2021年9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对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核查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

罗聪先生等人的简历等相关资料,未发现其有《公司法》146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4条及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也未曾受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任何处罚和惩戒,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2、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等人的教育背景、工作履历和专业能力,符合公司相应职位要求。

3、聘任官伟源先生、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池信捷先生、罗聪先生等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董事会聘官伟源先生任公司总经理,聘李立斌先生、姚世林先生任公司副总经理,聘池信捷先生任公司财务总监,聘罗聪先生任董事会秘书。

三、专门委员会履职情况

本人作为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委员,并担任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依据《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等相关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了相关工作职责。

在任期内,本人参加了审计委员会的2021年第五次及第六次工作会议,审议讨论了公司出具的定期报告财务报表、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公司内部控制的建设完善等事项,发挥了审计监督的作用,进一步促进了公司的内部控制、经营管理水平。

四、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1、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监督。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公司治理及经营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和要求,对涉及公司生

产经营、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事项均进行了认真检查,促进了公司治理的合规性,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五、培训学习情况

本人自担任独立董事以来,一直注重学习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加深相关法规尤其是涉及到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和保护社会公众股东权益等相关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于2022年3月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前培训结业证书》。

六、其他工作

1、在任期内,本人没有对本年度的董事会议案及非董事会议案的其他事项提出异议;

2、在任期内,本人没有提议召开董事会;

3、在任期内,本人没有提议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在新的一年里,本人将继续担负起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的应有重任和作用,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按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坚决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刘俊劭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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