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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力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22年4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1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2022年4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避免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内幕信息保密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秘书为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本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以及其他对公司证券及衍生品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信息,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

(九)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和生产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五);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六)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七)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八)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五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信息。

第六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需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公司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需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按照本制度第五条的要求填写。

公司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七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

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第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将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第九条 公司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公司进行第八条所列重大事项的,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与责任追究

第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在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悉相关内幕信息时应配合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第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论证时,应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要求、明确保密责任。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前,对承载内幕信息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作出“内幕信

息”标志,采取保密防护措施,内幕信息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销毁,进行必要的记录。禁止未经标注或超越权限复制、记录、存储内幕信息;禁止向无关人员泄露或传播内幕信息。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当通过专人专车送达等恰当的保密方式传递内幕信息相关载体。除按规定通过互联网向统计、税务等部门报送未公开的经营财务信息外,禁止未经加密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中传递内幕信息。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第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信息公开披露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证券。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的主要股东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得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不得借给他人阅读、复制。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十八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相关事项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二十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措施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发现相关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查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福建元力活性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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