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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0

关于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

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丙2号28A03,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股东。

经查明,深圳市全新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全新”)股东汉富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富控股”)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全新于2021年2月2日、2021年6月18日、2021年9月16日披露的《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被平仓减持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减持暨权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所持公司股票减持暨权

益变动的提示性公告》显示,汉富控股通过首创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客户融资融券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持有的*ST全新股份,先后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6月16日、2021年9月14日减持20,140,100股、3,450,500股、2,027,000股。减持后,汉富控股持有*ST全新股份49,382,527股,占*ST全新总股本的

14.25%,对比前次权益变动披露(2018年5月17日)的持股比例20.95%,变动比例达6.7%。汉富控股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十三条规定在持股变动5%时及时停止交易并履行报告、公告义务,且截至目前尚未编制并披露相应的权益变动报告书。

汉富控股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3条、第11.8.1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对汉富控股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汉富控股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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