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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供应框架协议暨复牌公告
公告日期:2011-11-08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采购供应框架协议暨复牌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于 2011 年
11 月 1 日 因 与 客 户 洽 谈 采 购 供 应 合 作 框 架 事 宜 , 临 时 停 牌 。 公 司 股 票
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开市起临时停牌,并将于 2011 年 11 月 8 日开市起复牌。现将公
司与客户签署重大采购供应合作框架协议情况公告如下:
    一、协议签署概况
    2011 年 10 月 27 日,丹麦 Vestas Tower A/S(以下简称“Vestas”)与天顺风能
(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顺风能”或“公司”)签署采购供应合作框架
协议,双方就风力发电塔架在全球范围内的采购与供应,实施战略合作。
    二、协议对方当事人介绍
    1、协议对方当事人基本情况
    Vestas Towers A/S 是 Vestas Systems A/S 下属子公司,专门负责风力发电塔架
解决方案和风力发电塔架的开发、制造和采购业务,公司总裁为 Knud Bjarne Hansen
先生,注册地为丹麦兰德斯 8900 奥斯维耶 21 号,注册号为 27988164。丹麦 Vestas
Systems A/S 公司拥有风电设备 20%的全球市场份额,是世界风能解决方案的领先供应
商,已在全球六大洲 66 个国家和地区安装了 43,000 多台风机,其核心业务包括开发、
制造、销售和维护风力发电系统。
    本公司与 Vestas 不存在关联关系。
    2.Vestas 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与本公司发生的购销金额情况如下:
         会计年度    向公司采购金额(万元)        占公司当年营业收入比重
           2008                     24,567.27            48.69%
           2009                     13,145.97            28.43%
           2010                      11,653,18           22.92%
    三、协议的主要内容
   1、 双方确定了未来五年(2012 年~2016 年)在全球范围内就风力发电塔架产品采
购与供应的长期合作关系。
   2、 双方明确了未来三年每年风力发电塔架产品的采购数量(2012 年不低于 100
套,2013 年不低于 250 套,2014 年不低于 300 套)和产能保证(2012 年为不低于 150
套,2013 年为 350 套,2014 年为 400 套)。
   3、 双方制定了双方在未来五年风塔产品的采购供应价格形成机制,以及交货和付
款方式、保密协议、相关责任等主要条款。
   4、 本协议自 2011 年 10 月 27 日生效,有效期为 5 年。
    四、合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1、 公司与 Vestas 的合作关系,由简单的供应与采购关系,提升为长期合作伙伴
关系,对今后双方在风力发电塔架领域的紧密合作将产生积极的影响。
   2、 对公司未来五年风力发电塔架产品在全球范围内的销售会产生积极的影响。
   3、 随着公司产能提升,业务不断拓展,本协议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对本公司
主营业务独立性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协议的审议程序和履约能力分析
    (一)上述框架协议系公司日常性经营行为,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二)协议交易双方履约能力分析
    1、 关于 Vestas 对本协议的履约能力分析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Vestas 是世界排名第一的风力发电设备提供商,是风力发电
技术的领导者,经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2、关于本公司对本合同的履约能力
    本公司董事会认为:本公司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国际认证和生产能力等所有
方面均具备本合同履约能力。
    本公司专业生产风塔产品,具有国际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建立了良好质量管
理体系,取得了风塔制作方面的多项国际认证,是我国风塔产品出口的龙头企业。公
司自 2006 年来为 Vestas 公司提供风塔产品,是 Vestas 公司全球风塔产品合格供应商,
产品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达到 Vestas 公司要求。
    随着公司工厂布局的稳步推进和生产管理水平的提高,公司风塔产品产能显著提
升,公司的生产能力能够满足本协议的需求。
    六、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公司聘请的证券法律顾问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对上述合同的签署情况进行核
查,并出具了相应的《法律意见书》,该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本次交易的交易对方
具备本次交易的主体资格,本次交易的协议签署过程真实,内容未违反中国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天
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与 Vestas 签署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七、保荐机构的专项意见
    本公司保荐机构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合同签署事项进行了核查,认为:
    1、本公司在技术工艺、产品质量、国际认证和生产能力等所有方面均具备该合同
履约能力。本公司专业生产风塔产品,具有国际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建立了良好
质量管理体系,取得了风塔制作方面的多项国际认证,是我国风塔产品出口的龙头企
业。公司自 2006 年来为 Vestas 公司提供风塔产品,是 Vestas 公司全球风塔产品合格
供应商,产品技术、质量和服务均能达到 Vestas 公司要求。随着公司工厂布局的稳步
推进和管理水平的逐步提高,公司风塔产品产能显著提升,公司生产能力能够满足该
本协议的需求。
    2、Vestas 是世界排名第一的风力发电设备提供商,是风力发电技术的领导者,经
营规模大,资金实力雄厚,信用良好,具有良好的履约能力。
    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告同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中信证
券关于天顺风能与 Vestas 签署采购供应框架协议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专项意见》。
    八、风险提示
   1、由于本协议属于长期框架协议,协议本身对合作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在履
行过程中如果遇到全球市场、政治、经济等不可预计的或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有
可能会导致协议无法全部履行或延缓履行。
    2、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防范投资风险,公司将按相关规定要求及时披
露本协议的具体履行情况。
    九、备查文件
    1、本公司董事会关于本协议交易双方履约能力的分析说明
    2.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保荐机构出具的专项意见
                                 天顺风能(苏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1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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